久古
11月22日,中足联发布处罚公告称,中超联赛第29轮成都蓉城主场对阵河南队的比赛中,主队部分球迷对河南队球员阿奇姆彭做出具有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联合会纪律与道德准则》(下称《准则》)第68条的规定,对成都蓉城俱乐部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成都蓉城主场113区看台第1至第5排实施无观众比赛1场。
消息一出,迅速引发坊间热议,申姓知名媒体人称“前五排空场,想到这样处罚的绝对是个人才”;俞姓记者则表示不无调侃道:“中足联是好样的,成立以来真是表现惊艳”;顾姓知中记者几乎是无言以对:“这个空场处罚条款……是属于,所有人,包括受罚的成都赛区,都哈哈哈的情况”……
《准则》第68条,对他人的种族、肤色、性别等采取蔑视、歧视或诋毁的言论或行为,将视作违规违纪,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4种处罚方式。其中第4种情形:如俱乐部的支持者(球迷)违规违纪,该俱乐部将被给予罚款至少50万元,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进一步处罚。
对照《准则》,给予成都蓉城罚款50万元人民币是最低的罚款标准,这应该不会有异议。但“113区看台第1至第5排实施无观众比赛1场”的处罚,则于理无据,属于“即兴之作”,难怪沦为笑柄。个人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处罚公告欠严谨
关于“空场”,除了上述第68条之外,《准则》第8节之第88条、第9节之第93和第94条也有明确的界定。
其中第88条“赛区及/或俱乐部对观众行为负责”规定了4种情形,出现其中(一)和(二)两种情形之一者,其责任包括地中立赛场举行比赛的处罚;(三)则指出球迷的不当行为包括“喊侮辱性口号”等内容。
第93条明确规定,赛区出现观众大规模向场内投掷饮料瓶等杂物,中断比赛,或造成重要伤害;大量观众强行进入赛场,使比赛中断且难以继续进行等4种情形之一者,“将予以进行无观众或者观众人数限制的比赛”、至于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等的处罚,并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4条则属于更为严重的情形,出现3种现象之一者将取消赛区资格并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
而第95条指出,未列入的其他扰乱或破坏赛区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或事件,将参照前述条款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蓉城俱乐部因主队球迷有歧视阿奇姆彭的言行而受到50万元的处罚,应该是综合第68条、第88条、第93和第95条之后作出。理论上说,“对成都蓉城主场113区看台第1至第5排实施无观众比赛1场”,并无不妥,因为第93条确实有“观众人数限制的比赛”之条款。但作为正式公文,应该罗列完所有相关条款,何况歧视是性质非常严重的赛场违规违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是根据《准则》第68条就对蓉城俱乐部作出上述处罚行文欠严谨。
第二、“空场”精确到若干排的处罚,既无先例更不严肃
此前类似的处罚,从未出现过只有看台某个区的若干排无观众的先例。比如今年7月21日对天津赛区的处罚,对“(虎翼助威团)球迷会”所在的南看台D110区和D111单号区实施无观众比赛1场;2024年5月14日,足协对青岛赛区(青岛海牛俱乐部主场)予以无观众比赛2场等等。
之所以出现蓉城主场“113区看台第1至第5排实施无观众比赛1场”这个令人感到严肃的事情被处以并不那么严肃的处罚,很显然是中足联片面地理解了《准则》相关条款中“有观众人数限制”的规定。既然是“有人数限制”,应该可以是一个区,也可以是1排5排或者是6排9排之类。但整个世界足坛,恐怕也没有哪个联赛的处罚如此精准吧?这第1至第5排无观众,应该是中足联的首创吧?
明说了,中足联应该是认为成都蓉城113区看台的第1至第5排球迷中存在歧视对方球员的言行。但这就有个疑问了:你是如何确认一定就是这5排的球迷存在此种言行、而第6排或者第第6排之后、或者其他区的球迷就不存在?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只对第1至第5排实施无观众比赛1场,这个精确到具体某一排的处罚公告就很难令人信服。
也许中足联不想“波及无辜”,但这么做,公告就显得极不严肃,给人感觉你就是在制造笑料,是自寻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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