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湖南高院的一纸通报,为这起横跨十六年的案件再次落槌:驳回刘某、谢某的申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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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狱那天起,两人始终拒不认罪,甚至喊出“要么清白出狱,要么牢底坐穿”。家属也常年奔走申诉,质疑判决不公。然而这一次,湖南高院以清晰措辞,为这起案件钉上“铁案”之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有人或许会问:十六年过去,证据是否依然可靠?是否存在未被看见的隐情?

但法院公布的细节表明,此案的证据链极为扎实,根本不容翻弄。不仅有两名凶手本人的供述,还有家属包庇行为的侧面印证,更有法医鉴定形成的铁证闭环。

十六年来,“喊冤”之声不绝于耳,但司法并未因此动摇。正如那句被广泛传播的话:“17岁不是恶的遮羞布,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这一次,湖南高院的判决再次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犯罪者年龄不是脱罪的理由,证据与法律,才是审判的唯一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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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5日晚,湖南冷水江制碱厂生活区里,夏末的风还带着未散的燥热。17岁的刘某与谢某,两个本应在教室里备战高考的高中生,却坐在门球场边,用手机观看淫秽视频。

“去找那个常在楼顶散步的女的。”不知是谁先开口,这个邪恶的提议瞬间点燃了两人的恶念。他们早就留意到每晚独自在11栋楼顶散步的刘老师。为确认目标,两人特意跑到14栋楼顶眺望——刘老师果然一个人在那里。

揣着一根捡来的木棒,他们悄悄摸上11栋楼顶。趁刘老师不备,刘某一棒狠狠砸下,谢某紧随其后用拳头猛击。刘老师当场昏厥。然而,当他们正欲施暴时,发现她仍有动静。这两名少年没有丝毫犹豫,再次扑上前拳打脚踢,直到她彻底失去反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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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残忍的是,施暴过程中,谢某竟一脚猛踢刘老师背部,导致她的下巴重重磕在水泥地上;侵犯时,更用脚狠狠踩踏她的腹部——那是人体最脆弱的部位之一。完成这一切后,两人将作案木棒随手扔进附近医院的猪舍旁,如同无事发生般离开现场。

当晚,有人发现倒在血泊中的刘老师。虽经紧急送医,她还是永远停止了呼吸。法医鉴定显示,刘老师系被钝器击打致伤,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件侦破迅速,警方很快锁定了刘某和谢某。审讯初期,两人还试图抵赖,但在确凿的证据与心理攻势下,最终如实交代了作案全过程。

令人心惊的是,他们的供述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结果高度吻合——谢某供述曾踢中刘老师背部致其下巴撞地,法医果然在其下颌处发现对应损伤;他承认踩踏被害人腹部,而现场照片中,刘老师的裙摆上赫然留着一枚清晰的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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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中,竟包括凶手的亲生父母。

案发当晚,刘某就将强奸之事告诉了母亲许某红。次日得知刘老师死亡,许某红非但没有劝子自首,反而教他编造“案发当天在家与表兄弟玩耍”的虚假说辞。谢某的父亲谢某东同样知情不报,竟让儿子背熟当天的电视节目单,以应对警方可能的盘问。

然而谎言终究不堪一击。警方很快发现,刘某所说的“表兄弟”实为次日才登门;谢某自称案发当晚在家,却有目击者证实他与刘某曾在14栋楼顶出现。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许某红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谢某东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试图以亲情掩盖罪恶,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与道德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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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细节曾引发广泛关注:现场检测出的第三人DNA成分。这是否意味着真凶另有其人?甚至有人据此怀疑,刘某与谢某可能被冤枉。

这一悬念直到2019年才彻底揭晓。当年3月,警方抓获男子张某,其DNA与现场遗留的第三人成分完全匹配。审讯中,张某如实供述:2009年8月25日晚,他在该栋楼中躲雨,雨停后上楼顶透气,发现倒在地上的刘老师后,竟趁机实施了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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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何未检出刘某与谢某的DNA,反而张某的痕迹得以留存?

关键在于一个时间差与天气巧合。刘某与谢某作案时并未射精,加之案发后突降大雨,雨水冲刷、后续施救及送医过程中的人为接触,共同破坏了两人可能遗留的生物痕迹。而张某是在雨停之后才到达现场,其留下的痕迹未受雨水影响,因而得以保存。

2023年3月,张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张某是否可能是真凶?

法医鉴定早已给出明确结论:刘老师的死因系钝器致伤,而张某仅实施了猥亵,并未进行任何殴打行为。因此,尽管其行为恶劣,却并非致死刘老师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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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背后,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所有人警醒:两名17岁的少年,为何会沦为如此冷血的凶手?

答案清晰而沉重——不良内容的侵蚀,是点燃罪恶的火种。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典型案例中所指出,大量未成年人犯罪都与接触不良信息直接相关。本案中,刘某与谢某的作案动机,正是源于观看淫秽视频后滋生的邪念。他们已满17岁,具备基本的法律认知,完全清楚强奸与杀人是重罪,却依然放任欲望,踏过法律与道德的红线。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山东淄博的一起案件:一名未满14岁的男孩,受暴力游戏与动漫影响,残忍杀害陌生路人,最终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不良信息对心智不成熟者的诱导与异化,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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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两名17岁的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过重?

法律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而非纵容犯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确下调刑责年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刘某与谢某作案时已17岁,具备完全辨认与控制能力,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社会伦理与法治底线构成严重挑战。判处无期徒刑,于法有据,于理应当。

更令人愤慨的是,入狱十六年来,两人从未表现出真诚悔意,既不认罪,也无悔罪书。他们高喊“清白”,却对那位被他们残忍剥夺生命的刘老师,毫无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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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十六年申诉终被驳回,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也是对法治精神最坚定的捍卫。

青春,不应成为恶的借口;不良内容,更不是犯罪的理由。我们该如何守护下一代,在信息洪流中明辨是非、守住底线?这需要法律、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共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