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热议,1663年清朝曾经与荷兰签订过一份隐藏着“割让台湾”条款的协议。这份由清朝靖南王耿继茂、闽浙总督李率泰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提督巴尔特签署的《清荷协约》,一共有11条款,其中第九条赫然写着:“攻取台湾后,清军应将该岛及一切城堡物件交与荷兰人居住。”

不少网友们以这一条款,借此抨击清朝签订“卖国”的交易,打算将台湾割让给荷兰。但事实是如此吗?本文以三个真相戳破谣言。

一 权宜之计:清廷为何要与“前朝仇敌”荷兰结盟?

一 权宜之计:清廷为何要与“前朝仇敌”荷兰结盟?

十七世纪中叶的东亚海域,清朝、台湾的明郑政权、荷兰这三方面势力都是剑拔弩张。1661年,郑成功率领大军横渡海峡,将占据台湾 38 年的荷兰殖民者逐出宝岛,在台湾建立明郑政权。

郑成功暴毙之后,其子郑经继承位置,在台湾割据一方,占领中国东南沿海的金门、厦门一带,以 “反清复明” 为旗号,频繁袭扰东南沿海。对于清军来说,八旗子弟兵只擅长陆战,难以有效回击强大的明郑政权海军力量。尤其是在台湾明郑政权举着的“反清复明”旗帜,对清朝统治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荷兰人由于失去了台湾这个东亚贸易枢纽,意味着巨额的商业利益受损,一直不甘心,焦急夺回这一片台湾的“东方黄金海岸”成为首要目标。清朝却是苦于缺乏水师,难以实现跨海攻台,消灭明郑政权和反清势力的目标。于是,共同的利益需求使原本两个本不相关的势力走到了一起。

对于清朝来说,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为了消灭明郑政权,必联合明郑政权的敌人——荷兰殖民者的力量。

于是,1663 年福建地方官员靖南王耿继茂、闽浙总督李率泰,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代表博特达成一份《清荷协议》,组成清荷联军共同对抗郑氏。

二 条约暗款:第九条背后,清朝真的打算卖掉台湾吗?

二 条约暗款:第九条背后,清朝真的打算卖掉台湾吗?

这份协约共有十一条内容,勾勒出清荷双方军事合作的基本框架。

《清荷协约》条约规定,清朝和荷兰两个国家,达成对抗郑军的军事同盟,这一种合作关系持续到“敌人投降为止”。

在军事行动上,清军提供帆船及小船,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舰队将组成联合远征队,清军的小型帆船舰队甚至接受荷兰舰队的指挥。计划是先是荷兰分三队进攻厦门、金门,后续清荷联军转向台湾。

在条约中,清军给予荷兰人的利益承诺,特别引人注目。如果攻占台湾成功,荷兰东印度公司获得了在华贸易自由的承诺,更关键的是,条约规定攻占金门、厦门后,荷兰人可以择一地点驻扎舰队。

最为敏感,就是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当清荷联军攻取台湾后,清军应将台湾岛及一切城堡物件交与荷兰人,供其居住。

因此,第九条的条款成为后来争议最大的内容。从文字上看,这无疑是一份以领土权益换取军事支持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康熙皇帝年仅九岁,尚未亲政,朝廷大权掌握在鳌拜等辅政大臣手中。福建官员的签约行为,更像是一种福建地方政府剿灭明郑政权的“权宜之计”,并未得到清廷中央的正式批准。

荷兰方面的签约主体也并非荷兰政府,仅是负责亚洲殖民事务的东印度公司。因此,这《清荷协议》,本质上是一场地方势力与商业殖民机构的私下交易。

三 同床异梦:联军攻下金厦后,为何攻台计划不了了之?

三 同床异梦:联军攻下金厦后,为何攻台计划不了了之?

条约签订之后,清荷联军于1663年11月在福建金门乌沙头海域一带,与郑军展开激战。最终,明郑军队寡不敌众,荷兰舰队凭借强大的火炮优势,击伤郑军 50 艘战舰,清军则从陆路配合进攻,最终成功攻占金门、厦门,迫使郑氏政权退守台湾本岛。

清荷联军享受胜利的喜悦没多久,内部矛盾就彻底爆发了。荷兰人焦急趁热打铁进入台湾,兑现协议中占领台湾的领土承诺。但福建官员却另有打算,他们认为剿灭明郑在大陆的据点目标已经达成,如果配合荷兰军队进攻台湾,需要强大水师,成本高风险未知。

更重要,荷兰舰队从1661年被郑成功百后,实力损失严重,大多数是深海大船,在厦门、金门等浅水区行动不便,无法靠近台湾的近岸。

所以,福建官员认为荷兰水军难以配合清军作战,态度开始暧昧,打起了“太极拳”。之后,进攻台湾的军事行动成为一场闹剧。

1664 年,荷兰人率军进攻台湾,却因兵力不足无功而返;清军将领——耿继茂以“未获朝廷批准”为由,拒绝立即出兵台湾,只让荷兰军队攻占明郑政权占领的基隆。同年 12 月,清荷联军再次尝试出征,遭遇台风袭击被迫返航,只能返回巴达维亚(今雅加达),《清荷协约》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之后,康熙皇帝调整策略,转而推行 “迁界禁海” 政策,将东南沿海居民内迁 30-50 里,切断明郑政权的物资供应,攻台计划被暂时搁置。

清朝虽然在条约中承诺给予荷兰贸易特权,在实际执行中严格限制荷兰的商船活动,甚至以“海禁”为理由,禁止荷兰人在福建贸易。

1664年,郑经率军反攻台湾的基隆,荷兰人向清朝求援,清军却按兵不动,坐视荷兰人被赶出台湾。

于是,荷兰人意识到,清朝没真心诚意想履行条约。他们愤怒指责,清朝利用自己当炮灰;但荷兰人无法追责,最终灰溜溜撤离东亚海域。

四 历史真相:从“权宜利用”到“坚决收回”,清廷对台策略的转变

四 历史真相:从“权宜利用”到“坚决收回”,清廷对台策略的转变

关于《清荷协约》的性质,一部分认为这是清朝早期的“不平等条约”,不仅反映清初对国家主权意识的薄弱,更有明粉网友抨击是出卖台湾的卖国罪恶勾当!

实际上,如果讲述《清荷条约》出卖台湾是站不住脚的,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得出:

1 打击明郑集团是维护国家统一需要

1 打击明郑集团是维护国家统一需要

清军打击盘踞在台湾的明郑集团,也是维护国家统一需要。当南明永历帝被处死之后,南明势力消灭,清军已经统一中国大陆,维护海峡两岸统一也成为历史发展必然趋势。

如根据《清史稿》《南明史》《清代海疆政策与东南沿海社会》等史料记载,1661 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建立的明郑政权,至 1683 年施琅收复台湾,存在的 22 余年间,由于政权运转需要的物资需要,多次袭扰福建、广东、浙江东南沿海州县,客观上对沿海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如明郑政权需要大量粮食、盐铁、布匹、药材等物资维持军队运转,台湾这一方面物资匮乏。据《清史稿・施琅传》记载,明郑军队经常趁夜间或清军防备薄弱的时候,突袭沿海乡镇、渔村,抢夺百姓储存的粮食、牲畜、衣物,甚至拆毁民房,借此搜刮木材用于造船;对拒绝交出物资的村民,常施以暴力胁迫,导致许多沿海百姓倾家荡产。

同时,明郑舰队频繁攻击东南重要的盐场,劫掠食盐后运往台湾销售或自用;同时垄断东南海上贸易,导致依靠航运谋生的渔民、商人失业破产。

《南明史・郑经传》记载,1664 年郑经袭扰福建泉州、漳州一带,“掳男女数千人归台,充垦田之役或补军伍”。甚至明郑集团打着反清复明的旗帜,与清军在沿海地区的多次激战,波及无辜平民,百姓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明郑集团的沿海袭扰,直接促使清朝推行严厉的“迁界禁海”政策,这也是无奈之举。同时,明郑政权多次拒绝清政府的招抚政策,多次表露想当朝鲜一样藩属国,分裂国家的野心,乃是逆历史潮流之举。

因此,清政府从维护疆域稳定,东南沿海百姓的生命安全,以及国家和平角度考虑,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协同剿灭敌人。因此,清军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合作,乃是忍无可忍的必要之举,具备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和紧迫性。

2 条约本身缺乏合法性

2 条约本身缺乏合法性

如前面论述,清朝方面签订《清荷条约》,签约的耿继茂、李率泰仅是福建地方军政长官,并无代表中央政府,自然也没拥有割让领土的权力。而且,这一份协约从未报送北京朝廷审批,康熙本人没亲政,始终不具备国家层面的法律效力。

荷兰方面,东印度公司只是商业殖民机构,其签约行为也未获得荷兰政府的正式授权,本质上是一场双方无权者的交易。

3 军事合作安排

3 军事合作安排

还原这一段历史不难发现,《清荷条约》并非清朝政府主动 “出卖台湾” 的黑历史,从协议内容上看,乃是一种临时性的军事合作安排。从实际操作看,条约中关于荷兰可获得贸易自由权和在台湾权利等条款,随着条约的搁置而从未兑现。

《清荷条约》内容全程以军事配合为主,未涉及任何领土割让,主权让渡等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虽然网传“清廷许诺将台湾移交荷兰”的说法,可能存在对历史的误解或片面解读,

在《清实录》、《大清会典》等官方典籍均无一字佐证,乃是对历史的刻意歪曲。

4 实践中协议落空

4 实践中协议落空

《清荷条约》在实践履行过程中,最终因双方战略目标分歧、荷兰实力衰退、清朝对台认知转变而破产,最终化为一纸空文。

当1683 年清朝收复台湾后,也高度认识台湾的重要性。清政府通过设立行政机构、派驻军队、鼓励移民等一系列措施,将台湾彻底纳入中国版图,使台湾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领土,彰显维护国土统一的决心!

结语

结语

《清荷条约》的签订与失效,暴露清初统治者在台湾问题的复杂心态:在强大的割据势力面前,清政府希望通过荷兰殖民者的势力,消灭敌人;但最终选择以国家主权为重,拒绝割让台湾,体现对领土完整的坚定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