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然资源局、陈江街道办“拆迁”被判行政违法“赔偿”“追责”岂能一个都没有?
政府拆迁被判行政违法,意味着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拆迁过程中,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败诉,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同时,违法行政行为必须赔偿追责,如果仅确认违法而无后续赔偿和追责,会纵容违法行为继续发生。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两家单位滥用职权、无视法律进行强拆,法院判定行政违法,四年的时间赔偿追责一个也没启动”,来自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杨国荣苦诉。
事件回顾:杨国荣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幸福村委会为光村民小组 54 号的房屋,于2021 年 4 月 2 日下午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违法强制拆除。
杨国荣针对前述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诉讼,2021 年 12 月 24 日,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1322 行初 505 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于 2021 年 4 月 2日拆除原告杨国荣位于惠州市陈江街道幸福村委会为光村民小组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2022 年 5 月 5 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 13 行终 90 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国荣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490余万元,2023 年 9 月 21 日,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 1322 行赔初 26 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驳回原告杨国荣的起诉。”
理由是被告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杨国荣房屋的行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杨国荣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责令两被告赔偿损失,杨国荣未提供证据证实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条件。
法律界认为,杨国荣的遭遇,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首先是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需对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赔偿程序上,被拆迁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其次,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
:在可能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将被强拆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恢复到强拆前的状态,若违法占有了被拆迁人的财产,则应及时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在违法拆迁中存在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国荣房屋被非法强拆,法院虽判决强拆违法,但行政机关通过拖延、拒绝作出书面赔偿决定等方式规避责任,最高法曾指出,此类行为会损害政府公信力并扩大国家赔偿责任。
这一现象也暴露了基层执法随意性、法律执行乏力及维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此呼吁惠州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权威与公民权益得到实质性保障,也呼吁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应正视法院判决结果,主动化解矛盾,共同推动赔偿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