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石家庄孙某某被处罚!
经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孙某某制售的精肉火烧(“驴肉”)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异常,该店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明显问题, 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为NO:GZA202512598F,结果为:未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
网络配图
当事人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从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新地村 的安某某处购进了 2.5kg 马肉,购进价格为 90 元 /kg ,货款金额为 225 元 ,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进(销)货记录台账和其他证据材料,无法核实抽检批次( “驴肉” )销售情况。
根据当事人自述,自 2025 年 6 月 14 日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 期间,当事人将购进的该批次马肉经制作加工后冒充驴肉作为其加工精肉火烧(“驴肉”)的原料全部使用,共加工精肉火烧(“驴肉”)50个,并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无库存;销售价格为 12 元 / 个 。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精肉火烧( “驴肉” 火烧)的货值金额为 600 元 ,违法所得 600 元 ,截止到目前,未收到食用上述涉案批次精肉火烧(“驴肉”)发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购进上述“马肉”未查验 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如今对在售的食品能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查验并按规定保存了相关凭证。
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
上述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No:GZA20251298F),证明对当事人所经营的精肉火烧(驴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该批次食品存在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等相关事项;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该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制度的事实情况;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及健康情况;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送达回证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事项;
整改报告1份、食品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主动召回该批次精肉火烧(驴肉)的情况;
2025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已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凭证以及生驴肉检验报告、进货台账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采购的驴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制度;
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法律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以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调查期间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马肉制作精肉火烧(驴肉火烧)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较小。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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