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雄盗窃黄金店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审理查明
2025年7月17日,石某雄因缺钱便心生盗窃黄金之念,遂从湖南省凤凰县禾库镇家中乘坐大巴车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实施盗窃,因担心在松桃县作案离家较近,便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从松桃县驶往印江县,当行驶至印江县合水镇落佑村时因摩托车没有汽油,于是步行至合水镇鱼泉村周家寨。当日23时许,石某雄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其院坝的一辆无牌白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印江县城寻找作案金店。
7月18日凌晨1时许,石某雄在印江县龙津街道中心街被害人余某经营的“中国黄金店”铺处观察后,便驾驶摩托车到峨岭街道南环路陈某某汽修店盗走一根T型钢筋撬棍。2时50分,石某雄伪装后窜至“中国黄金店”铺处,先强行搬开店铺南侧卷闸门,然后用T型钢筋撬棍砸开金店展示橱窗玻璃,将橱窗里的两条黄金项链和十件镀金摆件饰品盗走,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往松桃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水镇木腊村时,石某雄又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其院坝内的摩托车中的汽油盗走加入之前所驾驶的红色摩托车内,更换成红色摩托车继续往松桃县方向行驶,并将白色摩托车等其他伪装物品丢弃在河边。石某雄回到凤凰县禾库镇后将所盗黄金项链放在身上,其余饰品藏匿在路边石头下。后石某雄将盗窃得来的两条黄金项链销赃获利30495元。7月21日,石某雄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现金308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追回的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
石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综合考量其被盗物品价值、被告人系累犯和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主编|王 钱责编|樊 淦
编辑|任江涛供稿| 吴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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