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方的物业运营不合格,管理不到位,导致很多业主不交物业费,从而被起诉。

下面笔者给大家详解一下,关于物业费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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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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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房,那么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2、当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时,全体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但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行为。

3、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能达到物业合同所约定的标准,业主同样有权拒交物业费。

4、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物价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5、在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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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费相关误区

1.我没入住,没享受服务,就不用交费

问题: 房子空着,物业又没为我服务,凭什么交钱?

答: 错误。物业管理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性服务,如公共区域的清洁、保安、绿化维护、设施设备(电梯、水泵、配电)的运行保养等。这些服务不会因为某个业主未入住而停止或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已经提供,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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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我可以拒交

问题: 卫生打扫不干净、保安巡逻不及时,服务这么差,我就不交钱。

答: 不完全正确。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并不构成业主拒交全部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法院通常会认为,服务不到位属于合同履行瑕疵,业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拍照、录像、多次报修记录等),并且该瑕疵需要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例如,长期完全没有保安、垃圾堆积如山无人清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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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物被盗、房屋漏水等损失,应由物业承担,用物业费抵偿

问题: 我家被偷了/房子漏水了,这是物业的责任,损失就从物业费里扣。

答: 错误。物业公司的责任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安保,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角色,不承担绝对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除非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如监控全部失灵、保安擅离职守且与失窃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很难要求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房屋漏水问题需要查明原因,如果是公共设施问题且物业未及时修复,物业有责任;如果是邻居或开发商问题,则责任主体不同。

4.我没和物业签合同,可以不交费

问题: 这个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指定的,我没同意,合同对我没约束力。

答: 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业主购房时未单独签署物业合同,也受前期物业合同的约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样对全体业主有效。

5.我对开发商的遗留问题不满,所以不交物业费

问题: 房屋质量差、面积缩水、承诺的配套设施没兑现,这是开发商的问题,找不了开发商就找物业,拒交物业费。

答: 错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入住后的维护和服务,不承担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于法无据。

6.业委会没和我商量就签约,合同无效

问题: 业委会和物业签合同我没投票,这个合同我不认。

答: 错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单个业主不能以“未参与决策”或“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

7.诉讼时效已过,我可以不交了

问题: 物业公司好几年没来找我要钱了,超过3年诉讼时效了,我可以不用交了。

答: 有风险。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物业公司能证明在这三年内曾向您催缴过(如发送书面通知、短信、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就会造成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在实践中,物业公司很容易找到催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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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总之,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而“拒交”是例外情况,且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当您对物业服务不满时,可以正式向物业公司提出问题和改进的要求,并且保留好证据。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施压,要求整改。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减免物业费,而不是简单地“一拒了之”。如果只是简单的拒交物业费,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还会导致需要承担滞纳金,甚至影响个人征信,最终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