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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小静

摘要

关于预防性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一直是国际社会探讨的焦点。至今,用以处理环境污染及周边等问题的主要措施,已经成为处理国际法环境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预防性原则在国际上作为被讨论的热点,在各个国家的地位也不尽相同。但是,该原则处理国际环境问题所产生的作用不容小觑。目前,确立预防性原则的立法已有数个,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性操作也已经进行了多项。同时,风险理论学说和科学的不确定性,也为预防性原则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预防性原则正在成为未来解决国际环境法问题的主要原则。

关键词:预防性原则 国际环境法 一般法律原则

预防性原则的概述

YINGKE CHENGDU

一、预防性原则的概述

(一)预防性原则的基本内涵

预防原则有两层含义: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所谓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国家应当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和必要的管理,使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行为或活动因采取及时且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限制、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已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很明显,防止环境遭受损害是最重要的手段。“预防”二字意味着在环境被破坏之前,采取了及时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因此,预防的重点就是如何做。同时,就国际环境法上国家间的关系而言,我们既有保护本国环境的权利,又有尊重其他国家环境不被损害的义务。

(二)预防性原则的法律适用

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环境问题上采用预防性原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一国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领域内,环境遭遇危险的情况下,预防性原则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一国并不会因为可能出现环境损害的危险,就即刻采取措施进行施救。为了防止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则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法则。

目前,欧美一些国家率先承认了预防性原则的国际法地位,国内立法中有关条约已有体现;其次,国际法上相关的环境法律文件和法律规范中也确定了预防性这一原则;除外,现如今国际司法判例案件中也有多个包含预防性原则的内容,例如:“英国MOX核废料加工厂案”“牛肉荷尔蒙案”“澳大利亚金枪鱼案”,在判例文书中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已有所体现。由此可以看出,预防性原则正在成为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法律原则,司法应用实践也在逐渐加强。

预防性原则的国际环境法地位

YINGKE CHENGDU

(一)预防性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体现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预防性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一个具有创新力的立法活动。它创造和运用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其中关于风险预防的理念,我们可以在许多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找到它的内容。预防性原则的立法目的,为了在环境遭遇灾难之前解决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

尽管,预防性原则构成了国际环境法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若被确切地称为环境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仍然缺少法律依据。目前,从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来看,一国在处理缺少确切科学证据的环境问题时,在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威胁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很多国家都愿意考虑使用预先防范的方法或措施。这些国家在采取预先防范措施解决具体的环境问题上,达成了很多共识,帮助他们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运用该原则。

(二)预防性原则成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必然性

一直以来,预防性原则就是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讨论的焦点,自然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也饱受争议。目前,预防性原则的定义仍有一定的缺陷,对于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适用条件,甚至法律地位都还未达成统一的共识。但是,联系到具体实践中,该原则实际上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当今,生活中未知的事情越来越多,风险也都越来越具有潜在性,正因如此,预防性原则亟待突出其优势和作用。

综上,就目前形势来讲,预先防范原则的相关理论正在不断发展和健全中。虽然,各国国内立法规定的形式不同、司法实践的应用程度也不相同,但是,确立其内容的国际环境法条约对预防性原则处于一个科学的地位仍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要想预防性原则提升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仍需不断深入立法和实践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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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文宣部

责/编/ 吕彦蓉

审/核/ 谢丝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