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黄某,一个平平无奇的散步爱好者。11月15日,我干了件“大事”,之后的一天,还在警务站自导自演了一出“拾金不昧”的大戏。

那晚,我在团结西路溜达,突然看见沿街一商铺桌上躺着部手机——好家伙!最新款!

我的大脑:快走快走!
我的手:不!这是缘分!

经过一番“左右脑互搏”,我还是伸出了邪恶的双手。左右张望、伸手、揣兜、撤退…动作行云流水堪比007!直到回家才反应过来:切哩货!我成小偷了!

这手机放床头,愣是给我整失眠了,后悔白天的一时冲动,突然间我灵光一现:要是假装捡到手机还给警察,岂不是能混个“拾金不昧”锦旗?

第二天我走进抱石公园警务站,故作镇定的把手机交给民警:警察同志!我在团结西路捡的!请务必找到失主!结果民警刚抬头,我秒怂开溜。不是我演技不够,实在是太心虚了!到家后我以为这事翻篇,结果派出所电话就来了我心里暗道:噶完了,肯定被发现了。

我战战兢兢的来到派出所,民警直接甩监控:“需要看看你‘捡’手机的动作多潇洒吗?”后来我才知道人家店里有监控,“军绿上衣+牛仔裤”被拍的清清楚楚,而我还手机那天也是这个穿搭......并且他们还调出了沿路监控画面,由此确定我的身份信息。

铁证如山,我还能说啥?“警察同志,我错了!我认!手机是我一时鬼迷心窍拿走的……” 我耷拉着脑袋,把那天晚上怎么“左右脑互搏”失败,怎么“伸手揣兜撤退”一气呵成,回家后又怎么后悔失眠,最后想出“假装捡到”这个馊主意的全过程,一五一十都交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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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黄某因涉嫌盗窃,被渝水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但因其主动交代,如实供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行为,警方决定从轻处罚,最终,黄某被渝水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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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如不慎违法,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配合调查系法定从轻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切莫掩饰错误,否则将加重法律后果。

来源/渝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