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份

无人认领的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对具有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依法进行查扣,现仍有一部分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领取被扣留的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以下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即日起持机动车合法证明到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对所扣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管一大队

2025年11月24日

无人认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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