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腾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监察,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现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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