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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小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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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小玖留意到上海浦东新区发生了一起令人感慨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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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接近八十岁的老人陈某在凌晨时分进入一处私人承包的鱼塘区域,不幸被寄养在此处的两只被称为“恶霸犬”的大型犬只攻击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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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表面看似是一场意外,实则牵扯出动物饲养规范、个体行为责任以及法律边界之间的深层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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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溯:清晨的悲剧与双方法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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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了解,该鱼塘由祁某承包经营,在开展水产养殖的同时,也承接宠物临时寄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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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清晨五点半左右,老人陈某步行抵达鱼塘周边,并逐步深入内部区域,随后在监控画面中失去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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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赶到现场后确认,陈某因遭受犬只猛烈撕咬导致严重创伤,最终因创伤性休克不治身亡。现场还遗留一个装有粽叶的布袋,成为判断其行为动机的重要线索。家属随后将祁某与犬主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约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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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玖梳理案情发现,争议核心集中于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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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提出,陈某未经允许擅自闯入封闭管理区域,且携带采摘工具,极有可能意图偷取植物资源,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而原告方则强调,祁某与申某违反《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相关规定,饲养已被明令禁止的高危犬种,且未设置足够防护措施,理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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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禁养犬种与过错分担如何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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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玖认为,本案的关键适用条款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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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明确指出,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遵守管理规定、未落实必要安全防范手段,即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失甚至故意行为,饲养方也只能相应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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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此案,两个关键事实对裁判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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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犬主申某并未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其所养“恶霸犬”属于上海市列管的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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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祁某作为寄养场所的实际管理者,虽对鱼塘主入口加锁,但用于圈养危险犬只的围栏区域仅使用普通插销闭合,未配备防撬锁具,无法有效阻止人员误入或犬只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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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祁某与申某需对事故承担90%的责任比例,而老人陈某因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负有10%的次要责任,因此对其家属提出的50万元赔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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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玖想进一步说明的是,针对禁养犬种的法律规定绝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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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犬只普遍具备强烈领地意识和攻击倾向,饲养者必须预见到其可能带来的公共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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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仅是对个体法律责任的厘清,更是一记警钟——养犬自由必须以守法合规为基础。即使他人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也不能成为忽视安全管理义务的借口,否则仍须面对法律的严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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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不仅划定了责任边界,也唤醒了公众对安全防范重要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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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玖提醒每一位市民,无论是从事宠物寄养还是进行财产看护,都应把合法合规与风险防控放在首位,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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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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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玖注意到,判决公布后,网络舆论掀起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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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为何一名擅自闯入他人场地的老人,其家属还能获得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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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困惑背后,其实涉及我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无过错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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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关于危险动物致害的特别规定,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等高危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均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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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只要饲养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动物,一旦造成伤害,基本难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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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维度来看,祁某所提供的并非普通家庭式养犬环境,而是带有商业性质的宠物寄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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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他对来访者及周边群众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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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内同时饲养多只犬只,尤其是包含攻击性强的烈性犬时,仅依靠一道简易插销来隔离危险区域,显然不符合合理注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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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指出,倘若当时犬舍门锁更为牢固,或许这场悲剧本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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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也暴露出当前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宠物监管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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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城市中心区的养犬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但在郊区养殖场、临时寄养点等地,执法监督往往存在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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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城郊接合地带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对提供有偿寄养服务的场所实施备案管理和定期检查,杜绝“管理真空”的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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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自由都有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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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的权利必须建立在尊重公共安全的前提之上,而个人行动的自由也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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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每个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履行应尽义务,才能共同构筑一个真正安全、有序、和谐的社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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