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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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届满时,能不能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个问题不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搞不太懂,相信不少不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也不太清楚。
今天有一个同行过来,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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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规定很明确,但具体怎么理解,可能存在一定争议。甚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也会对这一条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之所以探讨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同行遇到了麻烦事。
他的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严重超期羁押,但办案机关一直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移送法院审理,案件就一直搁置,人也一直关在看守所一年多,显然是不合适的。
实际上,是严重违法的。
所以这个同行就向当地检察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至少先把人放出来,或者变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可以。
但对方告知:你的这种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件还没有结束,当然不应该把人释放出来。
这就是对上述法条的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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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释义,对该法条最正确的理解是:
“如果办案机关已经用尽法定办案期限,就意味着该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届满,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无论是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还是法院阶段。
一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或者说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
当然,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绝对不应该继续关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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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司法解释:《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第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案件,在逮捕后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以及依法变更的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释放犯罪嫌疑人。
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释放犯罪嫌疑人前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请示并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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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看检察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法〔2019〕4号 2019年12月30日)
第一百五十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法定期限未届满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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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也有类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案件不能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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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结论:
无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只要在法定程序期限内案件没有办结,但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仍被羁押在看守所,就应当予以释放,不应继续关押在看守所。
否则就属于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
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重要的是,一定要遵守一条原则:只要超期,就必须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否则就是违法。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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