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泰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股份或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与管理层的沟通”底稿中记载的参与沟通人员无公司管理层,底稿未见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未见了解内部控制阶段穿行测试底稿、了解内部控制-生产与仓储循环底稿。
(二)评估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程序底稿未见相关访谈记录、检查证据;二是审计策略及审计计划中,项目经理、质量控制复核人未签字;三是未见执行计划阶段与治理层沟通程序的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与仓储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长期资产循环、研究与开发循环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选取的样本量不足。
(三)部分设计的内控测试检查内容执行不到位,部分底稿未见相关访谈记录、检查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方面。一是存货跌价准备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审计人员参与监盘的相关证据;三是未见对产品单位成本核查的证据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方面。一是未关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异常变化情况;二是研发费用底稿未见实施研发人员薪酬费用分配检查、共用资源分配检查、研发领料检查等审计程序;三是未见执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截止测试程序的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在建工程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底稿未见对在建工程期初余额的相关检查资料;二是未对固定资产折旧分配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对无形资产实际摊销年限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的情况未予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预付款项方面。一是未对预付账款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二是未执行对预付账款期后结转情况的检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应付职工薪酬方面。一是未对薪酬分配至已停工在建工程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二是对工资支付流程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六)递延所得税方面。未关注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未关注未对在建工程减值、可抵扣亏损进行确认的情况,未获取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方面。未见银行存款收支截止测试、交易流水与账面记录核对检查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方面。一是对收入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核查客户签收日期,无法判断收入确认期间;二是未见期后回款检查相关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函证方面。一是未对函证异常事项予以关注,如回函人与发函收件人不一致、被函证单位信息与营业执照或增值税发票不一致等情况;二是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函证未执行发函、回函轨迹查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十)底稿编制方面。一是底稿编制日期存在多处明显不合理问题;二是底稿内容存在前后矛盾;三是底稿存在多处索引错误;四是底稿留存了大量不相关内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完成阶段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相应的复核记录,审计总结未见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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