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经过破产重整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信托”)正式更名为四川天府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天府信托”)。
2010年,四川信托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历经11年整顿、重组,最终采取剥离部分优质资产进行合并的基础上,引入战略投资者而注册成立。
2020年6月,因受托管理的信托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四川信托出现流动性危机。
当时,该公司登记股东10名,分别为:
1、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2.04%;
2、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25%;
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2.16%;
4、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4%;
5、汇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84%;
6、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7%;
7、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39%;
8、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17%;
9、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42%;
10、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省公司,持股0.11%。
2020年12月22日,原四川银监局决定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濠吉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监管强制措施,限制前述四家公司参与四川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
在此基础上,原四川银监局联合原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监管工作组,对四川信托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截至2023年7月31日,四川信托资产总额约24.50亿元,负债总额约431.12亿元,净资产约-406.62亿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50余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56亿余元。
2023年12月,由具有国资背景的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合格信托受益权,推出自然人投资者兑付方案:100万以下的兑付80%,100-300万兑付70%,300-600万兑付55%,600-1000万兑付50%,1000万以上兑付40%。
如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分配的所有信托产品累计收益超过200万元,则报价需对超过200万元部分扣减一定比例的过往收益。此外,还设立了一个早签奖励,在15天内签约再奖励3.5%。
2024年2月1日,四川信托经全体未被限制股东权利的股东一致同意,决议向监管部门及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
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批复同意四川信托破产。
4月7日,四川信托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为由向成都中院申请重整,当日立案。
申请人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显示:
1、拟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组方,重构四川信托股权架构。
2、通过现金、留债、以股抵债、债务豁免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完成债务重组。
3、全面恢复四川信托的正常运营,彻底化解四川信托的债务和经营危机。
4月23日,成都中院指定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四川信托管理人。
6月11日,管理人发布公告,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要求意向投资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归母净资产不低于200亿。
9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四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9月27日,成都中院裁定批准四川信托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2025年3月,成都中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10月28日,四川金融监管局的批复四川信托更名,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住所。
2025年11月17日,四川信托完成多项工商变更登记,正式更名为“四川天府信托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期间,四川信托分别于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月23日和9月1日,三次变更股东。
目前,更名后天府信托一共有7名股东,几乎全部更换:
1、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蜀道集团”),为四川省属国企,持股约58.63%。
2、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约15.01%。
该公司有两个各持股50%的股东,分别是:天府信托的第一大股东蜀道集团,及第四大股东成都兴蜀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成都市属国企,持股约10.09%。
4、成都兴蜀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青羊区属国企,持股约10.09%。
5、原大股东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达集团”),持股比例由32.04%降至约3.20%。
宏达集团是唯一保留的股东,但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蜀道集团全资控股,从民企变为四川省属国企。
2023年12月25日,什邡法院裁定宏达集团与宏达实业(全称“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2024年5月24日,蜀道集团被确认为重整投资人,接盘了这两家公司。
6、四川蜀信共兴贰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约2.83%。
蜀道(四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13名普通合伙人有12名为商业银行,为原金融债权人。
7、四川蜀信共兴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约0.15%。
执行事务合伙人同上,其他37名普通合伙人以公司为主,还有自然人以及会计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原非金融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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