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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跨境电商用国内的A公司在国内采购,出口报关销售给香港公司,让香港公司在亚马逊平台销售,但销售的店铺却是国内主体注册的,都绑定在香港公司的名下,店铺主体公司零申报,互联网平台报送数据后,店铺公司都收到了税局风险推送,报数数据与平台报送数据存在巨大差异。有些人反映说这种方式税局不认可。
我的观点,平台规则不让一个主体拥有多家店铺,如果我有100家店,让每家店铺单独运营单独报税是不太现实的,这也与国家鼓励产品出口的方向不符。我们需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不少交税,所有店铺的收入减掉所有开支,利润最终都能回到国内交所得税,这样都合并交税了,对税局来说也是好事;
第二,香港公司要实质性运营,不能是空壳公司零申报,所有收入通过香港公司收汇,支付采购成本、运营费用、人员支出等等各项费用,合规做纳税申报;
第三,与S局积极沟通,等待,相信税局马上会有相关的店铺合并政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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