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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据上海高院公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新生儿在其胎儿时期人身权益受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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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乔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其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小可因早产产生的医药费、律师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小可尚处于胎儿阶段,但现已出生,其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其因身体健康受损而遭受的损失。

乔女士在怀孕32周+3天时遭遇事故,造成粉碎性骨折,急需进行全麻手术治疗。然而,该手术可能造成胎儿宫内缺氧,危及腹中胎儿健康,在此情形下乔女士选择全麻手术前提前剖宫分娩原告亦属合理。原告出生后即因系早产儿被送医住院治疗,故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与案涉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小王的职业为外卖员,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配送订单信息显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应当认为本案系发生在小王履职期间,故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小可2.2万余元。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上海高院、经视直播、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