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小摩擦。有人选择宽容,有人寻求调解,但也有人偏要走极端:为了“出口恶气”,点燃他人车辆,结果把自己送进监狱。可谓是放火一时爽,事后悔断肠!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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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化名)因私人纠纷一直对李某(化名)心怀不满。2025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黄某开车路过乐昌市坪石镇某路段时,认出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是李某的车辆。见没有人和车辆经过,黄某怒上心头,拿出打火机点燃放置在摩托车后尾箱的毛巾,随后驾车离开。几分钟后,火苗蹿起,不仅烧毁了李某的摩托车,还波及旁边的电动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因现场传来持续的爆炸声,惊动了周边居民。消防员和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扑灭了火灾,但多台车辆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次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共计686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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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最终,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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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与他人发生摩擦、不愉快在所难免。当心中的不满、愤怒等情绪无法排解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或途径宣泄,用理性和智慧予以化解,千万不能通过纵火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泄愤。“冲动的火苗”烧毁的不仅是车辆,更是自己的人身自由。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葬送了自己的人身自由。
来源|韶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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