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11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称,10月26日凌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武汉中院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并按组织程序免去其职务。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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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媒体报道这起法官醉驾案件时,记者拨通了李某某手机。被问及免职事宜时,他说:“我准备办理提前退休了,现在刑一庭庭长由XX担任。”被问及醉驾时,他说:“与宣传处联系。”

媒体的上述报道,引发了网友的群情激奋,纷纷质疑为何不是“醉驾一律入刑”、公职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开除公职?特别是法官说的,“我准备办理提前退休了”,被很多人质疑这起醉驾案件被从轻处理了。

也许正是如此,也才有了法院的《情况通报》,并且重点强调,“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问题是,即便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李某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酒驾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新国标于2025年3月实施,旧标准为≥50mg/100ml),构成酒驾的行政违法行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构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新闻中的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5mg/100ml,确实达到了醉驾的标准。

在刑法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头几年,司法机关执行了一段时间醉驾一律入刑的判案标准,一举让危险驾驶罪成了全国第一大刑事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251万余人,其中危险驾驶罪排名首位,占比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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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带来了大量的社会影响,有些人一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进而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和影响,从此就对人生自暴自弃了。因此,法律界的学者和务实人员纷纷提出,刑事责任不是越严格越好,应该建立轻罪治理模式。

2023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将醉驾入罪标准由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调整为150毫克/100毫升(具有从重情节的除外)。意见还规定了从重处理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处罚的情形。

具体变化为:根据原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直接立案。新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需结合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立案。若血液酒精含量在80-150毫克/100毫升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未造成事故、在小区内短距离驾驶等),可不予立案。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事故,可免予刑事处罚,但仍需承担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吊销驾照、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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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中院的刑庭庭长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5mg/100ml,如果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话,按照最近的司法解释,即便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很大概率会被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司法结果。

如果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了开除公职的理由。当然,根据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公务员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构成行政违法的话,即便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仍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据此,刑庭庭长因为醉驾被免职,被移送审查起诉,自己称被免职后将“提前退休”,都是正常操作,根本不存在什么从轻处罚之类的,相信当地的司法机关,也不会因为网友热议、对司法政策不了解,就对案件法外从重处罚的。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