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发释字〔2025〕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两高”《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摘录)

作者:侯亚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周惠永,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刘涛,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李志婷,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

(四)关于人民警察存在执法过错的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执法不规范、有过错,将会损害执法公信力,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对行为人一概以袭警罪进行惩罚,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更不利于引导警察规范执法,最终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同时,考虑到人民警察执法权应当予以保障,执法不规范与存在严重过错、没有执法权有区别,因此,对于瑕疵执法引发袭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时,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予以规制。《解释》第4条明确了人民警察存在执法过错情形的,在认定行为人的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

办案过程中,可根据执法过错情形,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判断执法过错的依据问题。公安执法涉及领域广、环节多,相关执法规范也很多,既包括国家法律,也包括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因此,对于执法过错的判断,不能过于吹毛求疵,比如,未按规定佩戴警徽等不影响执法效力的问题等不宜认定为执法过错。因此,在判断时,一方面主要依据人民警察法、1996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另一方面执法过错也要达到一定程度。

二是如果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依法认定不属于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依法执行职务”。

三是如果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不规范、不适当或者有其他瑕疵等,那么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在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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