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位公益伙伴有些愤懑,原因是有一家外地社会组织来到他们那里违法执行项目抢了他们的服务和机会,他愤懑社会组织不是 “暴走团”,不能搞 “想干啥就干啥”。

看到这位公益伙伴的愤懑有些理解,当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步伐减缓,一些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生存困难,有的社会组织开始手臂延伸跨区域服务,关键是这种跨区域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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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组织不能跨区域经营,即社会组织在设立时必须明确所在地区,其活动范围也应限定在所在地区内。

具体来说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在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活动范围也应在登记证书中明确规定,如果社会组织需要在其他地区开展活动,必须先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或者重新注册。否则,社会组织的跨区域经营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责任的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组织的跨区域合作是允许的,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和范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等。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联合、合并等方式扩大其活动范围,但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上面那位公益伙伴愤懑社会组织不是 “暴走团”,不能搞 “想干啥就干啥”观点表示支持和赞同。

公共生活中人们时常混淆两类群体:一类是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社会组织,另一类是如“暴走团”般自发聚集、缺乏约束的松散群体,二者看似都是“群体活动”,本质却有着天壤之别 ——社会组织的核心是 “规则与责任”,而非个人意志的随性延伸,更不能沦为无人监管的 “自由散漫体”。

社会组织的成立与运作从源头就注定了其 “非随意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合法社会组织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完成登记备案,具备规范名称、固定住所、合法资金来源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意味着它不是几个人一拍即合就能成立的 “临时团伙”,而是有着明确章程、治理结构和行为边界的正式主体。

反观 “暴走团” 等自发群体其最大短板在于 “无组织、无约束”。这类群体往往缺乏合法登记手续,没有固定治理架构,活动全凭个别牵头人意志主导,行为边界极易突破公序良俗。

现实中,“暴走团” 占用机动车道、无视交通规则、高分贝音响扰民等乱象频发,不仅扰乱公共秩序更带来安全隐患,更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缺乏主体资格和责任机制,一旦出现事故或纠纷,往往陷入 “法不责众” 的困境,难以明确追责对象,这种 “想干啥就干啥” 的随性,恰恰是社会组织坚决摒弃的 —— 社会组织的每一项活动都必须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接受民政部门、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多重监督,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等关键环节均需公开透明,违法违规将面临明确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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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价值在于以规范运作实现公共利益,从社会学视角看社会组织是社会系统的 “功能模块”,承担着弥补公共服务缺口、促进社会协同的重要作用,与 “暴走团” 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

事实上社会组织的 “不自由”,正是其实现价值的前提 —— 唯有守住法律底线、遵循章程规定,才能在服务社会的道路上走得稳、走得远。

或许有人认为,“规矩太多会束缚社会组织的活力”,但恰恰相反缺乏规则的“自由”只会导致混乱,“暴走团”的乱象已经证明没有约束的群体活动终将侵犯公共利益最终害人害己,而社会组织的规则与约束,本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宗旨——通过明确权责、规范流程,避免个人意志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让每一项活动都能精准对接社会需求,每一分资金都能用到实处。

总之,社会组织不是 “暴走团”,不能搞 “想干啥就干啥” 的随性主义,它的存在是为了以专业、合规的方式服务社会、贡献价值,唯有坚守 “合法成立、规范运作、责任到人” 的底线,才能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有益力量,赢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这既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社会组织安身立命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