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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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营销场景中,常见保险公司与房产公司联合刊登广告承诺“信誉保险”的情形(如:“保险公司隆重奉献还本信誉保险”,“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信誉保险”。)

那么,保险公司和房产公司联合刊登广告的,要承担保险责任吗?

我们来看最高院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1994年6月,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天海房地产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广告称:本公司开展天海花园(住宅小区)微利发售,五年还本活动。

自1994年11月5日起,天海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在《新疆日报》、《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称:“天海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隆重奉献还本信誉保险”,“郑重宣誓只要长城还在,五年必将还本”,“天海集团公司首家推出‘期限五年,还本售房’方案,并与保险公司推出‘还本信誉保险’服务,凡购买天海花园小区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五年还本’,同时保险公司向天海公司对客户提供‘五年还本’信誉保险”。

从1994年6月至1995年7月,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与天第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本售房协议书》、《债权证明》并进行了公证,约定: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购买天海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各一套,一次性交清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短期内办理房产证,从交款之日起五年后,购房人收回本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交付了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亦依约交付了房屋。

五年后,因天海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还本义务,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海物业公司承担16277043.20元的还本责任,裕民县农行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偿还的责任,董新胜等8人承担投资不到位的股东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最高院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诉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等还本售房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保险公司认为其与房地产公司联合刊登广告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带有信誉担保性质。保险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宣示信誉担保,应承担其刊登广告后购房户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是,保险公司和房产公司联合刊登广告的,是否构成有效承诺,应付担责。

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天海房地产公司联合刊登广告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承诺,与120名购房户没有形成保险法律关系,判决其承担30%的代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4年12月3日批复的内容来看,信誉保险业务涉及经济担保,带有信誉担保性质。保险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宣示信誉担保,对造成本案部分还本售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一定的过错,其与天海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关于对“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终止的协议》,实际上是推卸责任,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承担其刊登广告后购房户30%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信誉保险业务涉及经济担保,带有信誉担保性质。保险公司与房产公司联合刊登广告承诺信誉保险的,构成有效承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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