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招远老乡,注意了!夏甸镇发生一起盗挖松树案件!

吕宝柱、李洪强等八人因夜间偷挖大罗家村西“西沟”山上5棵松树,被招远市林业局处以重罚。如今行政处罚催告书正式公告,八人面临补种25棵树木和81360元罚款的严厉处罚。这件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值得每个招远人关注!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编号:招林业罚催字〔2025〕7号

吕宝柱、李洪强、李洪显、李聚山、李登金、吕云社、李洪东、王庆海:

经调查:吕宝柱、李洪强、李洪显、李聚山、李登金、吕云社、李洪东、王庆海八人于2023年5月7日夜间到夏甸镇大罗家村村西“西沟”山上,使用自带的手锯、铁锨等工具偷挖松树,共偷挖松树5株。吕宝柱、李洪强、李洪显、李聚山、李登金、吕云社、李洪东、王庆海八人在未通知和得到大罗家村村委同意,也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私自采挖了属于大罗家村集体所有的松树,形成盗伐林木的事实。根据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报告,盗窃松树共5株,均为黑松。根据招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烟招价认定字[2023]106号),5棵松树总价值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3560.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盗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执行标准第94条:“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为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可以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招林业罚字〔2025〕1号),并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

1.责令吕宝柱、王庆海、吕云社、李洪东、李聚山、李洪显、李洪强和李登金八人自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法[2020]94号)文中要求的标准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2.对吕宝柱、李洪强、李洪显、李聚山、李登金、吕云社、李洪东、王庆海八人盗伐夏甸镇大罗家村村西“西沟”山上的松树5株,按照盗伐林木价值壹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3560.00)处以六倍的罚款(¥13560*6倍=¥81360.00),总计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81360.00)。限吕宝柱、李洪强、李洪显、李聚山、李登金、吕云社、李洪东、王庆海自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招远市林业局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81360.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现本机关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机关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向招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国军

电 话:8259070

地 址:招远市盛泰路108号

招远市林业局

2025年11月24日

来源:招远市林业局

招远的乡亲们,这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无疑是一记响亮的警钟!五棵松树,八万罚款,还要补种二十五棵树,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招远的一草一木都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肆意破坏。吕宝柱等八人不仅因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更在自己的诚信记录上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若此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等待他们的将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到时面临的将是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希望每一位招远人都能引以为戒,争做绿水青山的守护者,共同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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