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引爆热议——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公众号:人民日报
最高检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似乎本意是扩大反家暴保护范围,但近日的案例推送和舆论造势,却反而暴露了一个更尖锐的问题。那就是在司法执行层面,能否真正做到无论男女都一视同仁?
很遗憾,这个问题明眼人都知道答案。本号的老读者们看我发了那么多次案例合订本,心里也都有数。当法律在性别天平上倾斜时,所谓的“进步”便沦为了选择性正义的工具。
在最高检近期密集推送的家暴典型案例中,清一色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精神控制、PUA致死的案件。例如同居男子辱骂女友致其自杀,火速被判刑三年两个月。这种聚焦也许无可厚非,但同时期发生的女性对男性精神虐待案例,却几乎从官方通报中绝迹。
例如,家属质疑新娘长期精神打压所致,但警方仅以“情感纠纷”草草结案,未追究女方任何责任。类似案例其实前天11.24在湖南娄底某地又发生了一起。如果性别互换,司法态度是否依旧会这么“宽容”呢?答案大家都心知肚明。当“铁拳”只砸向男性时,反家暴的正义性已然大打折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执行中的双重标准却屡见不鲜。比如在立案门槛方面就存在显著差异,男性施暴时,司法机关常主动介入、高调追责;而女性施暴时,则多以“情感纠纷”“隐私保护”等等为由淡化处理。
还有在舆论引导方面,媒体往往对“男害女”案件大肆渲染,在网上激发滔天公愤;而对“女害男”案件,则尽可能避而不谈,甚至压制讨论,并反手扣上“引发舆情”的帽子。
再就是结果量刑层面,男性逼死女性,很容易就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而从中判刑;女性逼死男性,则大事化小,常被归为“意外事件”或“自杀原因复杂”。重庆那个爱吃麦当劳的游戏小哥(抱歉我甚至都无法打出他的网名),不就是这样吗?懂不懂什么叫“正常恋爱”啊?
这种双标不仅扭曲司法公正,更传递了错误的信号,那就是女性的暴力可以被谅解,而男性的痛苦则活该被忽视。当“反家暴”沦为了性别对立的武器时,法律也早已背离保护弱者的初衷。毕竟,到底谁才是弱者,由谁说了算呢?
此外,最高检将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虽然目前说是仅限于反家暴场景,但这般概念混淆已经引发很大程度的公众焦虑了,很多同居的人在11.26这天一觉醒来,竟然开始享受“正婚级待遇”了。那么今后同居史是否会被默认为“婚史”呢?财产划分会否受影响呢?
在司法实践层面,如果同居期间的精神虐待可以追究刑责,那么同居结束后的财产纠纷当中,一方是否可以借“家庭成员”身份去主张更多权益?算了我说直白点,是不是可以直接分走一半甚至以上财产?
再说了,当同居与婚姻的法律界限变得模糊后,我国自1994年废除的事实婚姻制度是不是算卷土重来、借尸还魂了?那么接下来的结婚率还保得住吗?想想看,既然同居也能获得部分保护,那何必用婚姻来捆绑自己呢?
更值得警惕的是,法律概念的扩张要是没有一个明确边界,极其容易被滥用。打个比方,分手后如果某一方虚构“精神虐待”的指控,就完全可以借助“家庭成员”的身份,去认定启动刑事程序,来进行情感报复——
事实上已经有不少人在这么干了!就是与日俱增的各种莫名qj案。山西某地对全世界宣布,哪怕订婚了也不算结婚;现在又说只要同居就算家庭成员。要不你们有关部门自己先打一架吧。
总之呢,反家暴的进步不该以牺牲性别平等为代价。要想消除公众疑虑,司法系统一方面必须做到严格统一执法标准,也就是无论施暴者是什么性别,只要符合“精神控制致人死亡”要件,都应该同等追责。像那种女性施暴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就应该多多公开,以正视听。
另一方面就是要明确好法律适用边界,通过司法解释厘清“同居关系”的认定条件,并重申反家暴认定不影响财产分割规则。不过在具体执行层面,恐怕又受限于自由量裁了。当然,我知道说了也是白说,懂的都懂。
最高检的初衷也许是善意的,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自带“性别滤镜”,则会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公和群体撕裂。毕竟法律的真谛不该是为了保护某一种性别,而是要平等捍卫每一个人的尊严与安全。只有当反家暴不再选择性执法,只有当男性的受虐和自杀也能引起重视和严肃调查,只有当网络舆论不再单方面双标偏袒……
……“只有当”个屁,无从破局,只有加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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