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79岁的洪哥,最近看到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对于不领结婚证同居的法律关系有了新说法。

最高检从法律角度,结合社会交往和恋爱婚姻状况的变化,把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还将身体暴力以外的精神虐待也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这让对受害者的保护变得更加立体全面。可有人却觉得,这反而保护了施暴者,把一些暴力行为归为家庭暴力,就成了家庭内部问题,法律处罚会变轻。我坚决反对这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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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家庭暴力还是非家庭暴力,本质都是暴力行为。每个人的人格、精神和肉体都独立且自由,法律理应一视同仁地保护。家庭成员也好,非家庭成员也罢,都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遭受暴力,包括冷暴力、精神暴力,那都是实实在在的伤害,绝不能因为身份不同就区别对待。

最高检出台这样的办法,核心目的是让受害者得到更全面立体的保护,绝不是给施暴者减轻处罚、削弱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那些误解的人,显然没理解到政策的真正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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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被施暴者在向法院起诉施暴者时,应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按家庭成员处理,也能选择不按家庭成员处理。这样赋予受害者更大自主性,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如果受害者要求按非家庭成员处理暴力行为,法院应该支持;如果要求按家庭成员处理,法院应该考察同居关系是否符合认定家庭成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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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原则,就是要把保护受害者、被虐待者、被暴力伤害的人放在首位,全方位、立体地捍卫他们的权益。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