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围绕食品安全、养生保健市场虚假宣传等重点,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围绕食品安全、养生保健市场虚假宣传等重点,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以假充真的肉制品案

2025年9月2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小吃店进行日常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告知书》,随后对当事人所售的驴心进行抽样,抽样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驴心经检测出驴成分、马成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驴肉掺假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查办此类案件有效打击了违规商家的侥幸心理,助力行业规范发展;同时也为消费者排查了不明肉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的产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8月13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在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鲜猪肝进行分装,并在包装张贴印有“蓟县土猪鲜猪肝”、“产地:天津”等字样的标识,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当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销量将在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猪肝产地标注为“蓟县土猪鲜猪肝”,分装猪肝通过微信 APP 中的多多买菜小程序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商品产地虚假可能掩盖原料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等问题,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威胁公众健康。本案的查处,确保消费者可获得真实、透明的产品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损,同时也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合法经营者权益。

来源:北辰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