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公布
今年以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农村食品市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农村食品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更好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公布案例的基础上,继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泰兴市某果蔬店销售假冒酒案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泰兴市某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66瓶“牛栏山”牌陈酿酒,净含量为500ml,生产厂家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鉴定人员对上述66瓶“牛栏山”牌陈酿酒进行鉴定,该店销售的66瓶“牛栏山”牌陈酿酒均属于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酒。
2025年8月21日,我局对该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通过微信联系购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酒,违法经营额为660元。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酒的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酒的行为给予了没收假冒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泰兴市某豆制品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泰兴市某豆制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豆制品店经营场所内发现用于生产豆制品的原料、工具和成品。该豆制品店未能提供《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7月16日,我局对该豆制品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豆制品店自2025年6月1日起购买了黄豆、豆制品辅料器具、豆腐精粉、石膏粉,并在未领取《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生产加工的豆制品通过小摊贩的形式自行售卖,未建立生产和销售台账,经确认违法所得为600元。该豆制品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豆制品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成品及原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泰兴市某公司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泰兴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加工制作“涨烧饼”并通过抖音平台店铺“某X农产品店”进行销售。2025年8月16日,该公司在未领取《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加工制作“涨烧饼”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该公司销售的“涨烧饼”使用塑料袋包装,未标注标签信息。2025年9月15日,我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该公司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泰兴市某购物中心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其在泰兴市某购物中心购买的“去皮血糯枣”为过期食品,对泰兴市某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未查见投诉人提供的照片中所显示的批次的“去皮血糯枣”,但在该购物中心销售电脑中查到了投诉人购买该批次“去皮血糯枣”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也承认了销售给投诉人过期食品的事实。
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该购物中心予以立案调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给予了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泰兴市某超市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散装水饺”“散装红薯小粉皮”等食品的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厂商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此前,我局已于2025年8月7日就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注散装食品信息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5年8月19日,我局对该购物中心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且在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六:泰兴市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夹心饼干 给消费者,另发现当事人在瓜子价格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是 200 克,实际瓜子外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是178克。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该购物中心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泰兴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假冒酒案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泰兴市某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标称“梦之蓝 M9”白酒 8瓶、“梦之蓝 M6+”白酒 37瓶、“梦之蓝水晶版”白酒 36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本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27日,我局对该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酒,涉案货值为45636元。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酒的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酒的行为给予了没收假冒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泰兴市某百货商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泰兴市某镇的泰兴市某百货商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馒头,经抽样检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9日,我局对该百货商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商场的行为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泰兴市某烧饼店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泰兴市某烧饼店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桃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8日,我局对该烧饼店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该烧饼店的行为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泰兴市某烟酒店销售假冒酒案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泰兴市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现场检查发现有标称共有标称“国缘四开”白酒37瓶,“国缘对开”67 瓶。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本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27日,我局对该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从某供货商处购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酒,涉案货值为33400元。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酒的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酒的行为给予了没收假冒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违法线索,可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或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
来 源:泰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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