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江红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承包的土地到期了,可是新种下的蝉卵正处于生长期,还没有收获,这该怎么办?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绿色原则”,既维护了村集体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承包方的现实困难。
2014年1月,铜山区某村村委会与村民贺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将该村11.5亩的土地承包给贺某经营,承包期限至2024年1月1日,每年每亩承包费600元,贺某要在每年1月1日前足额支付当年费用。
2017年起,贺某在承包地北半边约5.8亩土地上种植柳树养殖金蝉,该地块上柳树密布,贺某每年都补种蝉卵。承包期内,贺某未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2024年合同到期后,村委会应贺某要求,给予其1年时间清理地上附着物,可是贺某最新一批花费12100元购买并种下的蝉卵,最快要到2027年8月份收获。
承包到期后,贺某仍未清理地上附着物,也未返还土地。多次协商无果后,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承包费,清除承包范围内的附着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贺某应按每年6900元标准支付2014年至2024年承包费。根据查明的事实,贺某还应支付拖欠的3.4万余元承包费。关于土地返还及附着物清除问题,涉案合同已于2024年1月1日到期,贺某主张“双方约定延长承包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会亦不认可,故合同到期后贺某继续占用土地无合法依据,村委会要求清除附着物、返还土地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
考虑到涉案土地上有贺某多年种植的柳树及2024年种植的蝉卵(蝉需至2027年8月方可收获),若强行立即清除,将造成资源浪费和较大损失,法院依据“绿色原则”,酌情判定贺某于2027年8月金蝉收获后,清除树木、蝉等地上附着物并返还5.8亩承包地,同时需按合同约定承包费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
综上,法院判决贺某支付村委会承包费3.4万余元,并于2027年8月金蝉收获后,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返还5.8亩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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