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企业生产成本,危化品运输车司机协助化工企业非法倾倒592.78吨废酸液,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司机等4人被判2-4年有期徒刑,企业被罚款300000元。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涉案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因非法倾倒数百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濮阳市某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酸液,根据相关规定,危废应该经过相关的处置后,达到安全对环境无任何污染的条件下才可以排放,但是面对较大的处废费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为了节省生产成本,动起了歪脑筋。
吴某联系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某,在明知其无相关资质的前提下,指使厂长王某联系李某在夜间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装车,然后偷偷排放至濮阳市工业园区便道的窨井等地。
在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该违规偷排行为先后进行了12次,非法倾倒592.78吨废酸液。
在2024年3月3日夜间,李某从该公司外运52吨废酸液,倾倒至濮阳市工业园区辅道及污水井内,次日因散发刺鼻气味被群众举报。
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PH值均系强酸,超出测量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某公司明知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吴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解某作均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单位濮阳市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吴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3、被告人李某(危化品运输车司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4、被告人王某(生产厂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被告人解某(公司总经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