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 7 名时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均为三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人银罚〔2025〕68 号)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80.1 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作出。

此外,7 名时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对该行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受到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均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作出:

苏某青(时任个人网络金融事业部),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责,被罚款 5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人银罚〔2025〕67 号);

林某(时任法律合规部),对该行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负责,被罚款 2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人银罚〔2025〕66 号);

李某杰(时任个人信贷部),对该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被罚款 3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人银罚〔2025〕65 号);

孙某敏(时任个人信贷部),对该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被罚款 3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人银罚〔2025〕64 号);

钟某娟(时任公司银行部),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责,被罚款 5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人银罚〔2025〕63 号);

陆某(时任零售银行部),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责,被罚款 5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人银罚〔2025〕62 号);

谢某(时任营业部营业室),对该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负责,被罚款 1.5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人银罚〔2025〕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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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央行深圳分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