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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②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③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④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防护等级小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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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配电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②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二)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1、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②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③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④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⑤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②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③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② 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③ 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4、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②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三)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1、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②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② 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③ 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②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③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5、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②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

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

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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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计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

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

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② 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③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

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②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③ 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④ 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⑤ 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②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②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

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

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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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统控制设计

(一)疏散指示方案

1、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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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集中控制型才有):

①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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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该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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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2、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①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② 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5、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由正常照明供电;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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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②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②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素材来源:

易启邦(工控一体化纵深服务生态平台)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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