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深圳的十四岁少年杀害女同学的案件依法宣判。
2025年11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时年14岁)与被害人潘某某(殁年14岁)是同学。钟某某因无端猜疑对潘某某心生不满,并购买折叠刀伺机作案。2025年4月8日19时许,潘某某行至自家楼下准备上楼时,钟某某持刀对潘某某身体多处捅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钟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案件刚开始我并没有太过关注,因为近几年未成年人凶杀案也出现了好多起。而且,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LSP,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经是目前刑法能对未成年人适用的顶格处罚,我甚至还觉得有一点偏重了。
直到我看了这起案件的介绍,我才改变了看法。
起诉书对钟某某的作案动机写的很简单“无端猜疑”,但根据目前的披露,基本是一个“农夫与蛇”的故事。
受害女生潘某某、犯罪少年钟某某和另一同学陈某某同住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三人自初一(约2022年起)起由潘某某父亲和陈某某父亲轮流接送上下学。钟某某母亲曾因“丈夫在外地工作、自己无暇接送”为由,请求潘某某家长顺带接送钟某某及其姐姐,这一无偿接送持续近三年。
就在这样长达三年的无私帮助下,成绩一般的钟某某却对成绩优异的潘某某动了杀心。
我把作案过程整理一下时间线。
2025年4月8日(星期二)
14:50左右
学校放学,三人照常坐陈某某父亲的车离开学校
15:20左右
私家车到达小区大门口,三人下车(潘予优、钟某某、陈某某分开各自回家)
15:23
钟某某先回家 → 上楼拿早已网购好的黑色折叠刀 → 绕小路折返
15:25–15:27(案发2分钟)
潘予优独自走到自家单元楼门口,钟某某突然出现,先质问 → 掏刀连刺 → 潘倒地呼救,钟某某短暂离开几米 → 又折返跪压在潘身上补刀26刀(致命一刀刺中颈动脉)
15:28
钟某某扔刀逃离现场,跑回家中
15:31
物业保安发现潘予优倒在血泊中,立即报警并拨打120
15:38
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潘予优已无生命体征
15:45
钟某某被同学和家长发现手部有伤,谎称“见义勇为被砍”
4月9日凌晨
警方在医院将钟某某抓获,现场搜出其电脑搜索记录(“14岁杀人要负什么责任”等)
从上述作案行为来看,有精心策划的作案准备,有冷血无情的多次刺杀,有虚情假意的搪塞诡辩,完全不像是一个十四岁少年能够做的出来的激情凶杀案,更何况女孩的父亲还是对他有三年免费接送之恩。
钟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因嫉妒潘某某成绩优异及遭受校园霸凌”,这种辩解在青少年心理中有一定的可能性。
我推测,钟某某因为学习压力、成绩较差、被同学家长免费接送后产生自卑心理、加上一些青少年之间的隐形霸凌等原因,导致心理扭曲为极端暴力。
我国的《刑罚》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钟某某作案时刚满14周岁(2010年4月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但死刑项肯定还是不能适用。
法院这么判决,已经算是重判了。
这种案件,如果LSP担任辩护律师,已经可以作为“套路辩”了。
反正不能判处死刑,那只要低于无期徒刑,那就是成功的辩护。
辩点都是可以作为类似案件的标准答案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遭遇校园霸凌导致精神崩溃、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再加上一些精神病方面的辩解,理论上还是有可能低于无期徒刑的。
但是,法院还是在能够的范围内给予了最高刑,说明法院对被告人预谋购买凶器、多次补刀、事后撒谎等行为表现出来的残忍手段非常清楚,也认为轻判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才会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归无期,终究意难平。
根据LSP的经验,像这种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判无期的案件,服刑2年即可第一次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法律规定为20-22年,未成年人一般都是减为20年)。
此后进入正常减刑阶段,每1~1.5年就可以再减1~2年(未成年人减刑间隔和幅度都比成人宽松)。
最快的情况下,服刑约13-15年;就是慢一点,一般不会超过19年。
所以说,钟某某在30多岁的时候,大概率就能走出监狱,重返社会。
只是不知道那时候的他,是不是已经改造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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