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断

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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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阳法院家少庭成功调解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既化解了遗产分配矛盾,又修复了亲情裂痕,促进“家和万事兴”。

案情回顾

案件的源头,要从一本存折说起。张某甲、刘某、张某乙分别系张某的爷爷、奶奶和大伯。父亲去世后,张某一直跟随张某甲、刘某、张某乙共同生活。今年初,张某甲将一本存着毕生积蓄的20万元存折交给了张某,不久后张某甲离世。

张某甲离世后,刘某和张某乙要求张某将存折中的钱拿出10万元返还给刘某,剩余10万元则与5万元抚恤金、丧葬费一起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张某则认为“爷爷亲手将存折交给我,就是对我个人的赠与”。刘某、张某乙因继承问题,将张某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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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绳梅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张某甲将存折交给张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赠与,若为赠与,张某甲是否有权将刘某的份额一并赠与张某。考虑到该案系家事纠纷,涉及到亲情的维系,绳梅决定在开庭前先组织双方调解。

首次沟通中,张某乙态度强硬称:“我母亲还在呢,哪有侄子把钱全都拿走的道理?”

张某则态度坚决回应:“爷爷去世前,一直是我陪在身边照顾,付出得多,大伯几乎都没来过,财产为什么要分给大伯?奶奶一辈子当家做主管理钱财,其将存折交给爷爷,爷爷又交给我就是赠与我了。”

看起来二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绳梅却从中听出了张某想把部分钱还给其奶奶刘某的意愿,所以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绳梅从情理的角度劝导亲情的可贵,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讲解代位继承以及赠与的法律规定,逐步消解三人的对立情绪。

经过绳梅的耐心调解,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取现后当场向刘某、张某乙支付12万元,实现该起纠纷的“一次化解、即时履行”。

法官寄语

本案的顺利化解,展现了法官通过调解化解家事纠纷的司法智慧。相较于判决,调解既体现出柔性解纷的优势,又能避免履行裁判文书时可能产生的矛盾,为家事纠纷提供了更具温度的解决路径。下一步,泗阳法院将持续完善家事审判机制,助力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