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危机与刑事责任不能画等号,刑事危机中的当事人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危机是否会成为现实,当事人是否会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被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往往由多种因素决定,如控方的追责力度、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处理能力、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等。
一、控方的追责力度
广义上的控方包括被害人、被害单位、举报人、控告人、办案机关等当事人的相对方,控方的追责力度,会影响当事人的刑事危机大小。
如办案机关的执法力度小,则很多涉案人员都会被忽略,他们的刑事危机不会成为现实;如果执法力度大,办案机关对所有涉案人员都进行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在有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案件中,这些人的控告、申诉、投诉、信访等维权力度大小、控告能力大小、控告意愿强弱、控告措施是否得当等,都可能会影响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刑事危机是否会成为现实。
二、辩方的处理措施
面临刑事危机,当事人及其家属所采取的搜集提取证据、提供证据材料、解释说明、沟通等处理措施是否得当,也影响当事人的刑事危机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当事人及其家属如何处理,往往受他们委托的律师的经验、能力和指导的影响。
三、事实与证据状况
在控方和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博弈下,案件事实调查和证据搜集情况通常决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责任无法落地。
即便当事人被刑事立案、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审判,但裁判生效前,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还没有最终定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数量多少、重罪还是轻罪、罪责大小、量刑轻重等,都存在不确定性,还有辩解空间和协商谈判空间,刑事危机也就不一定会落实成为刑事责任。
例如,梁某被敲诈勒索案:
梁某向当地扫黑除恶专案组控告当地村民和村干部对他敲诈勒索。具体事实为:梁某在当地承包了1000多亩山林种植树木,在砍伐木材时遭到大量村民拦路,梁某派人砍伐的木材无法从山里运出来。梁某只能和村民、村干部沟通商量解决方案。后在村委会书记麦某的协调下,由梁某向各个自然村支付“新农村建设赞助费”合计62万元,还向村委会书记麦某个人账户支付1.6万元,向居间调解人支付22万元,让村民不再拦路。
该案办案机关仅追究村委会书记麦某和居间调解人的刑事责任,并作出重判,然而真正去拦路的村民、村长以及真实收到62万元的自然村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来说,如果认定梁某被敲诈勒索85.6万元,那么所有参与拦路的人和收到敲诈勒索款的自然村及其责任人员都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办案机关没有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客观上也很难追究所有参与人的刑事责任。
又如,刘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
办案机关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参与人巴某,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因开设赌场的利益冲突,被告人徐某与程某、巴某等人密谋报复被害人,程某、徐某指使巴某、涂某、魏某、宋某等十余人将被害人砍死。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该案巴某的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了犯罪参与人为多人,但部分人员始终没有到案,部分人员如江某、施某的真实身份无法核实,最后办案机关只能追究少数人的刑事责任。
再如,刘某涉嫌抢劫罪案:
刘某的认罪供述以及办案机关侦查认定的事实、生效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刘某分别伙同张某等三人实施三宗抢劫杀人案,生效刑事裁判对张某等三人“另案处理”。
案卷材料中,办案机关也出具情况说明,张某等三人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无法抓获到案。最终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服刑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还继续申诉。
如果三宗抢劫杀人案确实是刘某伙同张某等三人实施,但由于无法核查张某等三人的身份,张某等三人无法到案,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等三人只有理论上的刑事危机,无法落实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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