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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更是法治信仰的底色,自古便有诚信赢天下的箴言。

然而,在山西省的忻州市,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简单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却让这份厚重的诚信蒙羞。

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殿堂,忻州中院本应捍卫诚信、弘扬正气,却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两度撤销一审胜诉判决,驳回受害者诉求,将一起普通欠款案办成了令人费解的"葫芦案",让当事人刘真权等人深陷经济损失与精神煎熬。

01

两胜两撤:事实清晰下的判决反转迷局

2010年6月,忻州市神池县的刘真权经该县龙泉镇的郑二仁介绍,认识了五寨的安长青。

彼时,安长青正在给神池南站工程供应建筑砂石,刘真权等人便承揽了安长青的部分砂石运输业务。

在双方达成每方砂石运费45元(含燃油费),燃油从刘真权合伙的神通加油站解决的口头约定后,刘真权便组织了六辆货车从岢岚县往神池县南站为安长青拉运建筑砂。

经过一段时间,刘真权组织的货车共拉运砂石2880方,产生运费129600元。

对于做工程的人来说,10来万的运输费不算很多,刘真权以为安长青很快就会给他结算运费。

但谁曾想,越是做大买卖的人,似乎套路越多。

此后多年,刘真权多次向安长青索要运费,他好话说尽,但运费就是要不回来。

这笔包括了神通加油站燃油费的运费,就这样被安长青拖着,一直欠到了2022年底。

久等结账无果,2022年年底,当年拉运砂石业务的介绍人郑二仁、货车司机任新平以及神通加油站的记账员刘竖汉,再次向安长青催款时,意外出现了。

安长青突然翻脸不认账。他说,拉运砂石的运费早就给了刘真权,已经结清了。

这让刘真权大吃一惊。10多万运费一拖就是10多年,明明没有结算,如今安长青却突然说给了,那啥时候给的,如果真的给了,那通过银行打款总要有个付款凭证吧,但安长青却提供不出这些。

眼看运费讨要无望,无奈之下,当初碍于情面一直忍气吞声的神通加油站及刘真权等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首次诉讼:一审胜诉遭二审撤销并驳回

2023年2月,神通加油站作为原告、刘真权作为第三人将安长青诉至神池县法院

神通加油站向法院提交了4组足以证明砂石运输合同及运费数额的基本事实证据,作为被告的安长青却提供不出任何运输付款证据。

于是,神池县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2023)晋0927民初36号民事判决,判令安长青支付神通加油站及刘真权运费129600元。

神通加油站和刘真权以为只要等到一审判决生效后,安长青就能给他们结算包括燃油费在内的那笔10多万运费了。

但意外出现了。安长青提起了上诉,忻州中院法官张某利审理此案。

上诉就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安长青的权利。手握各种证据和一审判决书,神通加油站和刘真权,天真的以为,即便不服一审判决的安长青,将这个官司打到了天王老子那里,他们也应该胜诉在望。

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忻州中院的二审判决,却让这两个原告遭遇了当头一棒。

忻州中院法官张某利在审理此案时,并未将“安长青是否已支付运费”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反而以“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欠妥”为由,于2023年5月作出(2023)晋09民终882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神通加油站和刘真权的诉求。

神通加油站和刘真权仔细阅读了二审判决书后,认为判决表述模糊,矛和盾同时出现。

比如,判决既承认了“安长青与郑二仁、刘真权分别成立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运费应当由安长青支付”,却又矛盾地称"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等等。

一起简单的砂石运输合同纠纷,竟然出现如此判决,令人费解。

什么是程序欠妥?什么是另行主张权利?明明一起简单的砂石运输欠款争议纠纷,如果认定安长青拖欠了神通加油站和刘真权的运费,那就判他结算;如果认定安长青没有拖欠运费,那就判令神通加油站与刘真权的诉求不成立。

欠就是欠了,给就是给了,但忻州中院却在案件的判决中模棱两可的论述,令人满头雾水。

这种文字游戏,姨不明白,叔不明白,舅舅更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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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次诉讼:一审再胜又遭二审撤销驳回

依据二审判决指引,2023年的9月,此次刘真权与郑二仁作为原告再次向神池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通话录音、前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等12组证据。

神池县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安长青仍未提供付款证据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作出(2023)晋0927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再次判令安长青支付运费。

而安长青再次上诉,这次忻州中院组成了以刘某为审判长、王某华及张某利为审判员的合议庭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在已确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的情况下,突然以"运输司机劳务费有悖常理""证据无法充足证明运费数额"为由,于2024年5月作出(2024)晋09民终511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刘真权、郑二仁的诉求。

至此,刘真权及神通加油站诉安长青拖欠砂石运费、燃油费一案,第二次被忻州市中院否定。

二审的判决,令刘真权等人悲愤难平。他们认为,这份判决与第一次二审同样漏洞百出。

比如二审合议庭始终回避"被告是否已付款"的核心焦点,不顾运输合同的真实性,反而又拿出了什么“运输司机劳务费明显有悖常理”及“现有证据无法充足证明运费数额”等荒谬的理由来撤销一审判决。

这样完全背离了司法公正基本准则的二审,让满心希望法院能为他们主持公道的原告刘真权等人失望至极。

02

超范围审理:二审判决涉嫌程序违法

一起简单的砂石运输合同,两次一审胜诉,却两次又被忻州中院撤销,且审理得如此复杂。其原因令人无法理解。

相关法律人士在看完忻州中院二审两次判决书后认为,忻州中院的判决涉嫌程序违法。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不得超越当事人诉请范围裁判"的明确规定。

1. 首次二审:偷换案由偏离核心诉求

原告起诉的是"运输合同纠纷",诉求是"判令安长青支付运费及利息",安长青也未否认运输合同存在,仅抗辩"已付款"。但忻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擅自将案由转为"买卖合同纠纷",称"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神通加油站与郑二仁等六人",这样的说辞完全脱离了案件焦点争议,属于典型的超范围审理。

2. 两次二审:舍本逐末规避关键焦点

第二次二审中,合议庭以"运输司机车辆使用费、劳务费不合理"为由否定运费数额,完全偏离了"安长青是否已支付运费"的核心问题。更令人难解的是,合议庭当庭以郑二仁"从刘真权处赚取运费"为由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此举既无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当事人的诉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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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庭审失序:法官行为涉嫌违反审判职责

根据2024年4月2日在忻州中院开庭的第二次二审的庭审录音录像,刘真权等人认为合议庭三名法官的行为严重违反审判职责,损害司法公正。

1 主审法官王某华开庭前曾质问刘真权"为何长时间不催款",庭审中甚至替上诉人安长青反驳被上诉人,导致庭审气氛紧张;

2 审判长刘某多次压制被上诉人发言,限制其"只能说两句话",却对上诉人安长青的发言不设任何限制,明显偏袒一方;

3法官张某利无视《会计法》"银行转账会计凭证需保管25年"的规定,对安长青"已转账但记录查不到"的荒谬辩解予以认可,否定原告合法主张。

04

对一个人的不公正,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在刘真权等人与安长青之间这起简单的运输合同纠纷中,在两级法院均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却意外的出现"两次一审胜诉、两次二审反转"的荒诞结果,这不禁让人质疑:难道法律在忻州中院与神池县法院之间有不同标准?

目前,刘真权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启动纠错程序,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

129600元的案值或许不大,但关乎着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更关乎着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更是司法信仰的底色。诚信才能赢得天下。作为主持公道的法院,理应查清事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丑恶,弘扬诚信。

但在刘真权等人的这起案件中,他们作为被拖欠了10多年之久运费款的受害者,不仅没有得到公平对待,忻州中院反而将他们内心的诚信信仰置于地上狠狠揉搓。

这完全违背了《民法典》中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司法公正,不容亵渎。

法学巨匠孟德斯鸠曾说:"对一个人的不公正,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期盼相关部门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刘真权等人的合法权益。

绝不能让权力任性,践踏公平正义;让公众对诚信的坚守,与对司法的信仰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