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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鸡蛋抽检不合格报告(“多西环素”项目不合格),依法到丰顺县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购进涉案鸡蛋8.5斤,进货金额为34元,至核查时已使用完毕。当事人能提供供应商的进货单据及资质证明材料,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情形。
2025年7月4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溯源核查结果,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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