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一个6.8亿元基建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中建一局投标联合体,竟然直接成了中标人!
前天,《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四川民族学院泸定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结果公告》,引发业界围观!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呢?评标结果如何?第二候选人可以跳过第一名,直接中标吗?
2025年9月30日,招标人(项目业主)——四川民族学院发布上述项目招标公告,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据披露,该项目主要新建各类校舍建筑面积101934平方米,工期为390天,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682284655.08元。
10月30日上午9时,该项目正式开标评标。据《开标记录表》显示,包括18家建筑央企在内,57家投标人参与此次竞标。
11月3日,该项目发布评标结果公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660456811.24元投标报价、综合评标得分97.89,夺得中标候选人第一名。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紧随其后,分别排序中标候选人第二名和第三名。
然而,就在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即2025年11月27日,该项目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却让业界大呼“看不懂”:
在没有任何变更公示说明的情况下,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中建一局投标联合体,成了最终的中标人!
昨天中午,笔者拨通了招标人的公开电话。接线工作人员称,出现这样的情况,肯定是有原因的,也没有说必须是第一名(中标)嘛。如果对此有疑义,可以向代理公司发函。
随后,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笔者,这个情况主管部门是备了案的,也说明了情况的,我们也只能按招标人的要求进行公告。法规中说的第一名成为中标人,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
对此案例,有法律界人士解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该条款对国有资金项目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要求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只有在第一候选人出现法定的、明确列举的几种特定情形(如放弃、违法等)时,招标人才能依次选择后续候选人。这体现了招标程序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此外,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该条款进一步强调,即使第一候选人出现履约风险,也应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而非由招标人单方面决定。这再次限制了招标人随意改变中标结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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