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涂鸦个“空调掉包案”,篇幅太长。今天,遵循“如无必要、毋增实体”的奥姆卡剃刀原则,重写下,争取1500字说清事儿。
区法院民二庭丁睿智判这案,就如黑旋风李逵,不外两板斧。
第一板斧,认为空调经销商南通瑞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而买卖双方在微信上三度确认的微信报价单无效。
我看了合同第二页,说空调设备款、安装工程款,什么钱都先收完,才组织进场安装施工,完全排除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抗辩权、质量异议权等核心权利,而免除自身如期保质完成任务的主要义务。
这不妥妥的无效格式条款,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吗?丁睿智咋就认为合法有效的呢?
而微信报价单,是经2022年12月1日、6日、12日三次双方确认的。付款前最后一次确认,是12月11日签订《销售合同》的次日。那么,12日微信报价单才体现双方最终合意。如果《销售合同》空调信息与微信报价单上不一致,逻辑上,微信报价单页也构成合同变更。丁睿智咋能认定无效呢?
买方A认为瑞金电气单方长期把持合同,提交法庭的合同是经了抽换页码之类篡改的。申请鉴定。一、二审法官均不批准。
二审后她自行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第5、6页即纸质报价单页,系后期单方添附;又因为整体6页盖有骑缝章,说明整体都是后期做了手脚的。
不过鉴定不鉴定,也本无必要。
因为丁睿智第二板斧砍过来,已是不理会合同了;总之她认为,空调送货安装了,A没及时验收提出异议,视为货物达标。
而二审的南通中院“韩专家”韩兴娟、陈卓、樊建兵,干脆来个法律拟制,推定不管怎样,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空调送装情况与微信报价单型号严重不一致;瑞金电气咋说的呢?美其名曰:制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填写错误。一二审法官居然认为解释有理。
问题是,瑞金公司作为电器经销商是专业的,具有信息优势;微信报价单又是经双方12月1日、6日、12日三度确认的;咋忽然发现“错”了,还不通知买方,就想怎么送货就怎么送货,径行送装自以为是的货?这不正证明了,其明知送货不符约定吗?
而《民法典》第621条第3款规定,卖家明知送货不符约定,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限制。丁睿智咋还能判A怠于验收、通知,应自负其责呢?
A筹办、装修月子中心,购买44台空调,送装情况是2台没问题、少装1台,此外41台货不对板。最严重的是,其中安装了29台坊间称为“电费刺客”的五级能效空调。
根据权威媒体新京报、澎湃新闻等报道,五级能效空调自2022年1月1日起,就是违反空调强制性新国标的不合格产品。是强制淘汰的。网上都很难找到。市场占有率只百分之二点几。瑞金公司也不知从哪个犄角旮旯弄来这29台。
根据《法治日报》旗下法治网调查报道,这玩意多是二手空调翻新的。
二审的“韩专家”韩兴娟等三法官,居然认为不构成以次充好,不算欺诈。难不成都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闭门造车判断葫芦案?
A已付10万空调货款并附言注明,并在微信群得到瑞金公司销售经理吴广智确认;那么,如再有争议,也只是所谓安装工程款的事。空调安装本是卖家随附义务,即使收费,那也是要根据验收标准,据实测算的。难不成货不对板、偷工减料还全额付款?
结果丁睿智,所谓现场勘察,也就是安排人到现场数数空调台数,不管施工质量情况,就以“剩余货款”名义,把所谓“安装工程款”未审先判掉了。
A前面十万,买了一堆烂货不说;又被判重复支付空调货款十余万元。
丁睿智这两板斧砍下来,真可谓司法黑旋风一刮,一顿操作猛如虎啊!
而就是这个丁睿智,已荣升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日前述职文章,还在说什么“确保商事审判始终与经济发展大局同频共振”“破解复杂纠纷,护航企业发展”。
商事审判,兹事体大,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纵容商业欺诈和虚假诉讼,戕害小微企业,那是妨碍招商引资,要影响地方税收和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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