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11月19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大理市挖色镇洱海湖滨带范围内,存在摆摊设点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第一时间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挖色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查,举报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二
11月17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海东镇洱海湖滨带范围内,存在摆摊设点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第一时间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海东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查,举报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海东管护组近期正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目前情况已明显好转。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三
11月7日16时1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周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周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1月7日16时20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涛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涛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0月28日18时11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齐(左)、董某波(右)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李某齐、董某波分别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洱海,需要每一位朋友的加入。当您在湖畔遇见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希望您能勇敢地出声劝阻,或者拿出手机,随手一拍,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一键上报。您的每一次行动都意义非凡,让我们汇聚每一份微小的心意,共同守护洱海的万顷碧波,让这片高原明珠永远清澈、永远闪亮。
来源: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 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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