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
相继发布公告
就禁燃禁放相关事项征求意见
颍州区
关于征求《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现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7日。
征求意见建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反馈到阜阳市颍州区生态环境环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谢松涛,联系电话:0558-2702558
电子邮件:fysyzqhbj@163.com
联系地址:阜阳市东清路100号
阜阳市颍州区生态环境环委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颍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峰街道、清河街道、鼓楼街道、颍西街道、京九路街道、三十里铺镇、袁集镇、王店镇、程集镇行政辖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25年12月20日-2026年3月10日,西湖镇、三合镇、三塔集镇行政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10.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燃烧大盘香区域
颍州区全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四、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的燃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行为。
生态环境、文旅、住建、商务、交通运输、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区城市管理局(0558-2170129)、区市场监管局(12315)、区应急管理局(0558-2560119)。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颍泉区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颍泉区环委会办公室起草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希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为尽快公布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相关事项,本次意见建议征集时间缩短为10日,即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7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颍州中路66号颍泉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环委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36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yqqhbw@126.com。
阜阳市颍泉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颍泉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颍泉区中市街道、周棚街道、阜阳循环经济园区、颍泉经开区、宁老庄镇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伍明镇阜淮高铁线接S421以南区域;行流镇S421并西延至沙颍河及沙颍河以西、以南区域;城乡统筹试验区全域;闻集镇柳河、幸福沟、老棋子沟、光棍沟连线以北、以东区域为重点时段(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详情见附图)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九)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十二)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烧大盘香区域: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2.在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全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重点时段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在重点时段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全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大盘香。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4.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三、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1.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区公安分局:110;区城管执法局:0558-2558110;区应急管理局:0558-2617100;区市场监管局:12315。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颍东区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颍东区环委会办公室起草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希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10日,即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7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257号六楼区环委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36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建议发送至:ydqhbj@126.com。
颍东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阜政秘〔2023〕10号)划定区域为:
1.街道范围:河东街道、向阳街道、新华街道全域;
2.乡镇范围:袁寨镇全域。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重点时段(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1.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2.插花镇、正午镇、口孜镇、枣庄镇全域。(详见附图)
除上述区域外,《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的十二类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如车站、码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殡仪馆、公墓、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2.在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全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重点时段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在重点时段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全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大盘香。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4.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三、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1.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区公安分局:110;区城管执法局:0558-2312110;区应急管理局:0558-2321727;区市场监管局:12315。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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