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南京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局“线索移送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反映仪征籍人员陈某通过个人社交媒体吸引旅游者咨询,并使用个人微信与旅游者联系,冒用南京某旅行社名义组织旅游者前往印度尼西亚旅游。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查,陈某无公司、无组织境外旅行的资质,通过个人小红书账号发布赴印度尼西亚6天5晚旅游广告等招徕信息,费用为2200元每人,包含导游、住宿、景点门票、当地交通,往返机票由旅游者自理。
杨某某、张某某两位看到广告后,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了400元订金,陈某则盗用南京某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两位游客在购买机票时与陈某产生费用纠纷,并向南京市六合区文旅局举报。
陈某在接到行政机关电话后,自知理亏,退还举报人订金,赔偿举报人部分损失,并主动结束该旅游行程。
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其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退赔旅游者损失,积极配合调查,且旅游活动最终未能成团,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仪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旅游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来源|仪征文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