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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凌环罚决字〔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凌源市创**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11382MA116GCW45

地址/住址:凌源市万元店镇**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创**渣处理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钢渣作业面未完全覆盖,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凌环罚告字〔2025〕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已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认定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钢渣作业面未完全覆盖,产生扬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5年11月19日

加小编微信liuyanf003,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