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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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常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一方因债务压力、再婚需求等原因,以监护人名义将房屋 “回赠” 给自己并变更产权。

那么,如果离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过户后,监护人再回赠自己有效吗?

最高院在《何某某诉何某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明确:

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

本案焦点为: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已经过户登记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再回赠给自己是否有效。

本案中,2019年案涉房屋以赠与方式实现权属转移时,何某某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明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赠与何某某,且代理何某某实施了接收上述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最终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何某明在该权属转移行为中既是案涉房屋的赠与人又是何某某的监护人,行为的过程与结果体现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在案涉房屋已完成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何某明已不享有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其主张该赠与行为系出于规避生意风险,不具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举证证明。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某明系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将何某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导致何某某名下财产减少,损害了何某某的财产权益,因此并不属于为维护何某某利益而为的财产处分行为。该行为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相违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因此,何某某要求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周军律师提醒,离婚场景下的赠与因兼具财产分割与抚养保障属性,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单方 “回赠” 不仅违反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还违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因此,离婚时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完成过户后,再 “回赠” 给父母(监护人)的行为无效。

离婚后,父母应尊重离婚协议约定,妥善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若一方实施 “回赠” 行为,另一方可代表未成年人起诉确认无效,要求恢复产权或赔偿损失。涉及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司法力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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