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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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出现主合同因法定事由被认定为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形。此时,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管辖协议等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否仍能约束各方当事人,成为实践中高频争议。

那么,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还有效吗?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与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也明确:

管辖权异议审查应当坚持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管辖是否因案涉《还款协议》《保证合同》无效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规定。

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通常情况下,既不宜对合同效力予以审查,也不宜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仅需审查主合同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对管辖所约定条款,而《还款协议》《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异议阶段必须审查判断的事项。

并且,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因此,成渝某科技公司主张《还款协议》《保证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从而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并非绝对,若其自身存在以下无效情形,即使主合同有效,也会被认定无效:

1.违反法定限制:

  • 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纠纷约定仲裁);
  • 管辖协议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如不动产纠纷约定由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意思表示不真实:争议解决条款是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下签订,当事人可主张撤销该条款;

3.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补正:如 “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约定不明,视为无仲裁协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乙方住所地不明确,且无具体指向(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合同中合法有效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仲裁条款、管辖协议)仍独立生效,当事人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合同效力争议),均需按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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