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优化营商环境再出实招!为破解特殊情形下经营主体注销难题,《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代位注销”制度,压缩注销时限,降低经营主体时间成本与经济损失,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让经营主体“进得顺畅、退得利落”,打通市场退出“最后一公里”。
什么是“代位注销”?
“代位注销”是指因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死亡、经营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经营主体已经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其出资或者管理的经营主体或分支机构无法按常规流程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已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注销登记。这一制度彻底终结了“主体缺失导致注销无门”的困境,为经营主体退出市场提供合法便捷路径。
哪些情况能适用?
在伊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上述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遇到以下三类情形均可申请:
1.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死亡,导致其出资的经营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继承人代为办理。
2.经营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出资的经营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该已经注销经营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清算组代为办理。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已被撤销或注销,导致其管理或出资的经营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该已被撤销或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注:简易注销不适用“代位注销”制度!
办理流程如何走?
“代位注销”流程清晰、高效便捷,分为以下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解散,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予以公示。
1.依法不需要清算的,经营主体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依法需要清算的,经营主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成立清算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可补充作为清算组成员,行使清算职权。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进行公告。
(2)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发布债权人公告。
(3)确认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等确认。
(4)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5)法律法规有其他注销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资格证明材料按以下要求提交。
1.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提交继承人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2.经营主体注销的,提交注销证明(伊春市辖区内登记的,免于提交注销证明,省外登记的,可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经营主体查询单)、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注销或被撤销的,提交相关注销或被撤销文件和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
3.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的,提交注销证明(伊春市辖区内登记的,免于提交注销证明,省外登记的,可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经营主体查询单)、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签字盖章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需办理“代位注销”或咨询详情,可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全程指导。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代位注销”制度实施为契机,持续完善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为伊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林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