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不仅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规制。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齐备二个条件:
一是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含义,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相同。“公开披露”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发布、发表。“公开报道”,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公开传播。
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信息大量公开传播、为公众所知悉,给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内,一般为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相关新闻媒体机构。自媒体人也可以成为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体。
4.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公开披露、报道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至于主观目的与动机如何,对是否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没有影响。
三、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规定,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单位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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