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张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小白菜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8月,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由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大石桥市水源镇村民张某处种植的小白菜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经大石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张某承认种植过少量的小白菜并销售,因小白菜生虫子打了一些农药,使用农药时没注意配比比例,涉案小白菜共计12斤,违法所得50元。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大石桥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农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药的配比进行使用,不能擅自增加使用量,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的行为将会被依法处罚。盖州市房
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月,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4年营口市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某综合超市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法。经调查,抽检的芹菜是从盖州市团山村民房某处购进的,并提供了当天进货凭证。2025年1月执法人员对房某进行询问调查,其自家院内种植总面积约10平方米芹菜,于2024年10月对种植的芹菜使用了“噻虫胺”农药并出售20斤。房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盖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国家在《农药禁限用清单》和《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明令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
老边区张某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7月,营口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件显示营口市姚某蔬菜批发有限公司在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中,检出1批次尖椒常规农药噻虫胺超标。经市场、农业两部门联合溯源,查明该批次尖椒由本地农民张某种植并销售给营口市西市区肖某蔬菜批发店,再由该批发店转销给营口市姚某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经查,营口市老边区村民张某生产、销售尖椒案涉不合格尖椒共计30千克。张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营口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农民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农户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典型案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种植户在种植蔬菜时,为了防治病虫害,都会使用一些农药,无可厚非。但使用农药一定要符合标准,绝不能超范围、超剂量、超频次!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法规甚至构成犯罪。因此,种植户一定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要严格按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农药,要熟知国家禁限用农药相关规定,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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