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人大执法检查又称“法律巡视”,是保证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本次修正的《监督条例》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大执法检查作出了新规定。

《监督条例》中关于执法检查的内容,修改前是8条,修改后共10条。修改后的内容,贯彻落实了上位法规定,总结固化了湖南省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聚焦人大执法检查全过程各环节,从制度机制上进行优化、完善和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优化执法检查的前期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要制定包括执法检查等在内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对确定执法检查项目的途径和提出建议的主体进行明确。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选题不够准、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条例规定,“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切实增强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

完善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条例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湖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的创新做法。如,对上位法规定的委托执法检查、联动执法检查、协同执法检查进行细化,提出,联动执法检查中,“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又如,“执法检查应当明确检查重点,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辅导培训”等等,同时,还增加丰富执法检查方式、规范执法检查报告内容等的规定,切实增强了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强化执法检查的“后半篇文章”。条例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对执法检查跟踪监督手段弱化、刚性不足等问题非常关注,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条例增加了“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交办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的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党委,并反馈被测评对象”等内容,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推动“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切实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权威性。

一直以来,财经领域的监督一直是人大监督的重点工作,会上介绍,本次修正《监督条例》在完善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监督条例》增加了常委会开展联网监督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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