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
据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公开信息
大理云龙县长新乡新和完小
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6·21” 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评估工作报告
2024年6月21日11时22分,云龙县长新乡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施工场地旁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73 万元。事故发生后,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云龙“6·21”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大理云龙长新乡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6·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24年8月20日批复结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和要求,2025年10月14日,州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了由州应急管理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大理云龙长新乡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6·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评估工作组,对《事故调查报告》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对《大理云龙长新乡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6·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进行了认真梳理,在事发地及人员归属地云龙县安委办组织开展督促事故后续处理工作的基础上,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情况如下: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对移送司法机关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
张某某,云龙县长新乡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挖掘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挖掘机操作人员操作证过期后仍上岗操作;未查清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条件和施工作业条件,未排查安全隐患并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状况,继续操作挖掘机冒险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6月21日云龙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2024年10月18日云龙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2月5日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7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落实情况。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
(1)张某某,云南众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挖掘机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云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1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人民币3.096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
(2)黄某某,云南众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挖掘机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云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1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人民币3.096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
(3)华某某,云南众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未组织制定挖掘机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整改措施。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2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人民币0.858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
(4)尹某某,云南众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施工队负责人。未严格审核挖掘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书致使操作人员证书过期后仍上岗进行施工作业;未根据周围环境条件对施工现场毗邻构筑物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到实处。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2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
(5)张某某,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龙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工作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2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
(6)字某某,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龙县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工作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2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该公司给予其经济处罚。
(7)杨某某,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现场监理员。未根据周围环境条件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毗邻构筑物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监理不规范、履职不到位。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2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该公司给予其经济处罚。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落实情况。
(1)云南众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根据周围环境条件对施工现场毗邻构筑物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足,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到实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差距,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足;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云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1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人民币32.6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
(2)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龙县分公司。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根据周围环境条件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毗邻构筑物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不规范、履职不到位。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2024年12月11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其他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对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
(1)云南众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22日,经该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公司免去张某某法定代表人和董事职务、免去杨某某公司监事及生产副总经理职务、免去肖某某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经理职务、免去张某某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职务、免去华某某安全科长及新和完小师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安全员职务,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尹某某、张某某给予经济处罚。
为汲取事故教训,公司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2025年新增修订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该公司调整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任命,建立了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机制,落实了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员工培训8次,并对班组长进行安全考核。同时及时召开了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会议,对施工场地及周边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整改,建立了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清单。
(2)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龙县分公司。经该公司研究决定,2024年8月1日,该公司下达了《公司行政处罚通知单》,分别给予杨某某、字某某、张某某经济处罚。
事故发生后,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会议,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隐患,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一是修订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监督管理手册,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加大了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三是2024年分别2次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云龙县教育体育局。2024年10月18日,经中共云龙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给予云龙县教育体育局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主任李某某政务警告处分。
事故发生后,云龙县教育体育局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了事故原因,全面推进整改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关于做好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龙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做好2024年暑期防学生溺水和交通事故专项行动暨校园隐患排查整治督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抓实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做好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全县所有学校认真开展安全工作,查找安全隐患,针对隐患扎实开展整改,同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4)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12日,经中共云龙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给予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杨某某政务警告处分。
事故发生后,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先后组织召开2024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工作部署会议、2025年上半年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工作部署会议,制定印发了《云龙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立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质量专家库,成立了住建行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工作组,突出以全县教育系统在建工地为重点,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措施,逐一进行了跟踪整改。
(5)云龙县长新乡人民政府。2024年9月27日,长新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讨。
为深刻汲取“6·21”事故教训,长新乡人民政府深刻反思,召开会议,统一思想,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了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定完善了《长新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调整印发了《十二届乡党委班子及十四届政府班子成员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同时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安全联合检查的通知》,对辖区内开展了校园安全联合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问题隐患,逐一进行整改。2025年4月10日,组织开展了长新乡全体干部职工、各村两委班子、驻村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社区服务人员“第一响应人”安全生产培训。
2.对云龙县人民政府处理落实情况。
2024年9月云龙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事故发生后,云龙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紧急召开关于调整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调度视频会议,对事故进行了通报,同时每季度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会上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要求。制定印发《关于对大漾云兰高速公路六分部施工区危及长新乡中学校园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市政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提醒函》、《关于做好“清明”和“五一”假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龙县202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同时由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任组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带队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条记录,对照整改清零。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得到落实。为汲取“6·21”事故教训,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对事故进行了认真剖析,并深刻认识到在建项目和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范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逐一落实到位。
(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项目施工管理得到加强。事故发生后,全州各级、各部门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项目施工管理得到加强。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行业监管力度得到加强。全州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建筑施工行业和监理企业认真开展研判分析,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突出强化学校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措施,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严厉打击了未经许可开工建设等违法行为,行业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了对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全监管,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得到健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安全工作,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及安全生产参与者的安全警示教育力度得到增强,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了事故隐患,广大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得到提高。
三、评估意见
对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评估组认为: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客观、准确。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事故防范措施得到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汲取了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源头管控进一步得到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管控和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得到强化,有效遏制了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全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切实采取科学有效和务实管用的防范措施,全面提升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意识,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齐抓共管,不断压实责任。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不断压实工作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企业安全与施工许可管理,强化学校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各级建筑施工行业和监理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三)健全预防机制,严把安全生产关。全州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各有关工程项目施工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现场安全管控,扎实推进隐患问题排查和治理,加强审查审批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严把安全生产关。
(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全州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建筑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要集中曝光安全生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典型事故案例,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信息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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