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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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吴某某于2025年8月6日和2025年8月15日在苍南灵溪长生中医门诊部为林某某和林某某提供针灸治疗服务,私下收取针灸治疗费用400元(已退还)。

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账户名称: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3300*********000584-2004,地点:灵溪镇中储金融大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1月18日